《HJ847-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水泥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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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84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 cement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7-27 发布 2017-07-27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8 8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8 10 合规判定方法3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错峰生产要求35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6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8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0 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泥 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水泥工业排 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安 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7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07月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 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 (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水泥工 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4915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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