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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化工固体物料装卸系统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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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ofchemicalsolidmaterials
HG 20535-93
主编单位:化工部第六设计 院
批准部门:化 学 工 业 部
实施日期: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
1 总 则
1.0.1’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企业新建或扩建的固体物料装
卸系统的工程设计。
1.0.2 装卸方式应根据物料特性、生产规模、机械化水平及厂外
运输方式确定。
1.0.3 应努力提高装卸系统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既要防止不顾投
资效果盲目追求高度机械化、自动化水平的倾向,又要防止片面节
省投资,不顾操作工人劳动务件和强度而采用大量人工操作的倾
向。
1.0.4 装卸系统的设备应当优先采用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
产的优质产品,设备性能应当与物料特性及运行条件(高程、气象
条件、地震、荷载特性等)相适应。设备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投资,也
应考虑运行可靠性、使用寿命和维修费用。
1.0.5 对于同类货物的装卸,应尽量选择同一类型的定型产品,
便于维修保养及技术管理工作。
当装卸量不大,货物品种较多且货物进出厂采用二种以上方
式运输时,有条件的应发挥一机多用功能,扩大机械使用范围,以
适应多种货物的装卸作业。
1.0.6 装卸系统设计应统一考虑装卸、运输与贮存的协调关系。
对于有多种运输方式的化工企业的装卸机械及人员应统一配置,
统一设置辅助设施及生活设施,以提高装卸系统的劳动生产率及
节省投资。
1.0.7 对于易燃、易爆和具有毒性、放射性或强腐蚀性及易产生
粉尘的化工固体物料装卸系统区域布置及系统设施设计,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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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 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
险品运输规则》、化《工粉体工程设计安全卫生规定》的规定。
1.0.8 本规定如与国家颁发有关标准、规范相抵触时,应按国家
标准规范执行。
L0.,本规定所采用的标准: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SDJ1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HGJ21 《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
JBJ6 《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
YBJ52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JTJ211 港《口工程技术规范》(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
JTJ212 港《口工程技术规范叔河港总体及工艺设计)
HG20518 《化工机械化运输设计原则规定》
2 铁路装卸
2.1 一段规定
2.1.1 由铁路运翰化工固体(原)然料的化工企业应当根据与铁
路部门商定的作业要求设置重车线、装卸作业线、空车线和机车走
行线。必要时,还要设置空车列检线、备用车辆存放线、车辆临时公
修、“禁翻”车辆卸车线、轨道衡线和解冻线。条件适宜时,卸车场宜
按重“车线一卸车装置一空车线”串联布置(即“贯通式”布置)。
装卸作业线一般不设在弯道上;坡度不大于2.5%o.
2.1.2 装卸装置建(构)筑物应遵守铁路建筑限界(GB146.2一
83)规定。装卸机械在非工作状态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GB
146.1一83).
2.1.3 原、燃料卸车及成品装车能力,应按厂一路协议中所规定
的一次进厂铁路车辆数以及车辆允许在厂内停留时间计算确定。
若无厂一路协议时,可参照以下条款确定:
2.1.3.1铁路车辆进厂数量按下式计算:
Ke.Q.
(2.1.3)
Md=N,.Q..D.
式中:Ma— 铁路一次进厂车辆数,辆(大型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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