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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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第十章 信托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能掌握我国《信托法》资金信托法律制度、信托业的运营规则 能理解信托的概念、信托法律关系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独特的制度设计。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一节 信托法概述 二、信托的种类 1.以收益对象和信托目的不同,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2.按照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3.以信托关系建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信托可分为意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4.以信托发生法律效力是在委托人生前还是在死后,信托可分为生前信托和死后信托。 二、信托的种类 5.以受托人是否以承受信托为营业为标准,信托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 6.依据信托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可分为金钱信托和非金钱信托。 7.依据信托合同中是否保留了委托人的撤销权,信托可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 我国《信托法》 2001年4月颁布。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托关系是指信托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转移关系,还包括国家金融监督机构对信托活动及信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关系。 三、信托法 1.意思自治原则。 2.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 3.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4.信托责任有限性原则。 5.信托管理的承继性原则。 6.利益冲突的防范原则。 四、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一)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五、信托法律关系 (一)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所谓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 五、信托法律关系 (一)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 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信托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信托法律关系 一、资金信托法律规范 (一)资金信托业务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二节 信托业务法律规范 一、资金信托法律规范 (二)资金信托业务规则 1.资金信托合同规则。 2.资金信托的风险申明。 3.分别管理和信息执行经理。 4.信托收益和信托资产的归属。 5.资金信托业务资料的披露、报告与保存。 6.资金信托业务禁止性规定。 第二节 信托业务法律规范 (一)证券信托 证券信托是指有价证券所有权人(委托人)将有价证券所有权移转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由信托机构依信托合同为受益人或特定的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二、证券信托法律规范 (二)证券信托的目的与管理方式 1.以管理有价证券为目的。 2.以运用有价证券为目的。 3.以处分信托财产为目的。 二、证券信托法律规范 二、证券信托法律规范 (三)证券信托的种类 按信托目的,证券信托主要包括管理 型证券信托、运用型证券信托和处分型证 券信托。 三、公益信托法律规范 (一)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为目的,根据合同或遗嘱等信托文件将财产或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管理该财产,并按该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利益用于举办一项或某些公益事业,以实现公共利益目的的信托。 (二)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 设立。设立方式与私益信托相同,不同的是其设立的程序更为严格,主要表现为公权的介入。 2. 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3. 终止。终止的原因与私益信托基本相同,但程序方面各国有严格的要求。 (三)公益信托的监督管理 1.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信托监察人的监督管理。 四、动产及不动产信托法律规范 (一)动产及不动产信托 动产及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 或不动产委托信托机构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 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动产信托是指接受的信托财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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