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 酉阳县.docxVIP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 酉阳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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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 0100226000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7-01 发布机构:酉阳县商务局 PAGE \* MERGEFORMAT 1 PAGE \* MERGEFORMAT 1 粮食收购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HYPERLINK /view/2204753.htm \t 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 四、受理机构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局。 五、决定机构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局。 六、有无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3经合法取得粮食收购许可后进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 4、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许可事项存在安全隐患的强粮食收购许可; 5、超越粮食收购许可范围提出许可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 1、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及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清单、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各1份);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办理人的身份证(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 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有效合同(审原件,交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5、粮食经营者自行检测粮油品质的,应出具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发票等证明(交复印件1份);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粮油品质的,应出具与法定检测单位签定的粮食质量检测委托书(交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6、保管人员、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件。出具粮食储检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加盖公章1份); 年审需提交《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上资料有电子文档模板的一并附后上报)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酉阳县商务局粮食和酒类管理科 刘海。 联系电话:023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单位向县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不完整,现场一次性告知。 3、对准予受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没有通过审查的,则返回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4、对通过复查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真实、无误符合条件的,则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批复文件或制发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酉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粮食收购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电话通知相对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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