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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股份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 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时,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 3、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法人注销,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半征契税;全部安置的,免征契税。 * 6、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按规定注销、破产后,对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半征契税;全部安置的,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不涉及土地 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 9、其它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企业,对债转股后新设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3)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4)对拆迁居民重新购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税,超过部分纳税。 (5)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 土地增值税原理 一 土地增值税的原理 (一)概念及发展史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 (三).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1)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2)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具体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税。但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征收范围。 * (2)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的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暂免征税,建成后转让的属征收范围。 (3)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税。 (4)交换房地产 该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规定属于征收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 * (5)房地产抵押 在抵押期间不征税;抵押期满,视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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