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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马光玉案件的背后,到底谁是操控者?
? ? 陈述人:马光玉,男,汉族,1954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济宁市兖州区文化西路19号,联系电话 ?我所反映的问题是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长周风文指使办案人员违法办案,非法羁押陈述人,利用国家公权力帮社会上“讨债公司”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枉法追诉、利益诉讼、权力诉讼。制造了济宁市公安与非法组织协议诈骗的惊天大案。 对此,当事人特对下列事实产生法律质疑:一、没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级公安应对应。不对应无法按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移交。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必要时上级管理下级的案,但是必须有必要条件,必要条件是什么?不免让人产生莫大质疑!?二、骗取贷款罪、罪证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就是说取得贷款人以欺骗手段,本人不是贷款人更没有欺骗手段,并且公司是以短期借款的方式向贷款人罗文议借款五十万元转帐手续,根本不符合一百万立案标准。更勾不成骗取贷款罪。让人疑惑不解!?三、插手经济纠纷:济宁公安没有管辖权,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越权管辖。我公司是依短期借款的方式向贷款人罗文议借款五十万元转帐手续,根本不符合一百万立案标准。所以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四、与山东金帆资产公司联合协议办案:(符证明材料)他们利用社会人员桑贤波以当事人追款讨债为办案依据,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件的界限,谋取私利;采取违法收审、非法拘禁强行抓人,长期关押,“还款放人”等,以检察机关批捕逼债为目的,不交钱就批捕人,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迫害我本人。 ?我本人没有办理贷款,没有我任何手续。该贷款是信用社业务员许景民办理。也是实际用款人。并且手续真实、完整,并多次偿还利息,当事人及贷款人也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后经侦虚构骗取贷款事实;资产管理公司、公安局、作用社联合协议办案,对我构成了危害。其依据有公安局李国、经侦处长在《大众网数字报》讲话为证。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员多次与当事人及亲属协调还款。 ?经侦雇佣社会人员参与办案,去当事人公司参加录口供、送当事人体检、去看守所等,均由经侦雇佣的社会人员桑贤波驾驶交通工具参与其中(有人证多人)。
?经侦雇佣的社会人员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的签字恐吓当事人及亲属说:“你的案子以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经侦人员恐吓当事人亲属及律师,要求以后要息事宁人;不准乱说:案件牵扯到好多人,言外之意你们斗不过。五、济宁经侦在整个案件中成了非法资产公司(诈骗团伙)的打手、工具:事实以查明济宁古槐家园五号九0三号山东金帆公司、于船总经理都是假冒伪劣,济南金帆资产公司是一个非法公司,根本就没有什么所谓收帐资质,没有年检记录,工商注册是经营异常查无地址无法联系,现以逃跑藏匿。他们都是一非法组织、诈骗团伙,事实上就是所谓的金帆资产公司联合济宁公安公共共同制造的一起诈骗案。?六、枉法追诉:无罪被刑拘,有罪的逍遥法外,整个案件过程及所有手续都是信贷员许景民办理、领导审批考查、及贷款后的跟踪审核全过程中都是许景民一人办理。公安认定的虚假用途手续也是许景民本人办理的。认为违法,也是许景民违法发放的贷款,他才是真正的犯罪人。七、超期羁押:2014年5月5号到6月11日38天,在拘留所公安机关按小时计算,符合哪条法规??八、非法移交案件: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015年5月公安经侦把案件侦察终结移送至济宁中级检察院起诉,可因管辖权问题不予受理,经侦就非法把案件转交兖州区公安局,并明确告知马光玉借兖州公安局通道移送兖州区检察院,这是诉讼法的那条、那款?是严重的违反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九、非法移送起诉:三个检察院、九次移送济宁市公安局,并于2015年6月24日对我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于我所谓的骗取贷款罪,将我的案件,先后九次,分别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任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三个检察院均不予受理,这难道不是证据吗?十、济宁公安局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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