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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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部分)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部分) (1995年5 月24 日 中石化[1995]安字237 号) (一)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照国务院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定,适用于石化总公司 系统内各企业。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和性质 第四条 事故的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 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构、动力、电讯、仪 器 (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及建 (构)筑物等损坏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规定、岗位操作法,指挥错误,以及停电、停水、停汽(气)、 停风造成停 (减)产、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及机构设备故障等造成人员 伤亡,车辆、船舶损坏和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企业在册职工发生的与生产有关 的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第五条 事故的性质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性质划分为: 1.企业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企业级事故: (1)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无重伤、无死亡。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万元以下 (不含 1万元)。 (3)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 (料)在 10 吨以下 (不含 10 吨),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 为准 (以下同)。 (4)一次事故造成1—2 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2.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 人,无死亡。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万元及以上,15 万元以下 (不含15 万元)。 (3)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 (料)在 10 吨以上,50 吨以下 (不含50 吨)。 (4)一人事故造成3 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3.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9 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 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 (不含100 万元)。 (4)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 (料)50 吨以上。 4.上报总公司恶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恶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 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 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及以上,500 万元以下 (不含500 万元)。 5.上报总公司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 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火灾事故应 先报告火警。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凡属上报总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 生后24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 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 (用 《事故快报》)上报总公司主管部门。涉及到 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八条 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 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九条 凡发生上报总公司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 天内,写出正式事故报告,报总公司主管 部门。企业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处理的 《三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 第十条 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 日应将本单位上月事故简况,用电报或传真方式报总 公司主管部门。每月6 日前将事故月报 (月报内容包括 《企业事故概况汇总表》和 《企业事 故情况综合统计表》)报总公司主管部门。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企业级事故、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和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 发生上报总公司恶性事故,总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上报总公司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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