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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婚
【内容提要】
本文介绍了重婚的含义,重婚罪的限定,我国重婚罪的现状,重婚罪的处罚,重婚罪的若干基础性法律问题及建议。最后得出结论应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进一步规范重婚罪的发生。
【关键词】 重婚罪 处罚 问题 建议 结论
一、重婚的含义
目前刑法学界普遍认为,“重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也包含虽未登记结婚但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首先,“重婚”必然构成婚姻关系。而男女两性的结合只有为当时的法律所承认,才能形成婚姻。从此意义而论,婚姻本质应是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实概念。[1] 其次,要明确非法同居罪的前提之一必须是“有配偶”。行为人在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后,未终止与他人的同居关系的,构成非法同居罪,行为人未经结婚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又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虽然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但由于当事人均无配偶,故不符合非法同居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犯罪论。对此行为除指出其非法性外,还应予以道德、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净化社会主义家庭婚姻伦理关系。再次,非法同居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有配偶 (包括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 )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且生育儿女的。
3、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同居关系长达 6个月以上的。 4、因非法同居致使原合法配偶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有配偶而与多人同居 ,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重婚罪的限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2]:①两个法律婚姻的重婚。既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②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既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③两个事实婚的重婚。既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④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既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而确定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有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⑤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三、我国重婚罪的现状
目前我国重婚现象日益增多,这是对多年来形成的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强烈冲击,这些现象严重的影响到了家庭的稳固,给社会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作为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婚一直是我国法律规制的对象,近几年来重婚犯罪现象有愈演愈烈的倾向,刑事重婚案件却越来越少,这一方面的是因为重婚案件的管辖制度设计还存在漏洞,造成公诉重婚程序很大程度上被虚置,另一方面是因为受害人不积极行使自诉权,自诉重婚案件难以启动。但与上述情况相比,大家对重婚现象见怪不怪、对重婚犯罪麻木不仁、重婚立法丧失权威性也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四、重婚罪的处罚
人们常说婚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为了保护一夫一妻制及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对重婚行为进行处罚。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者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明确了重婚罪的主体是重婚行为人的男女双方,既包括有配偶一方,又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一方,只要双方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在刑法上的后果都是相同的,都应受刑罚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婚姻法》都明确规定,对重婚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重婚案件都是受害人提起的自诉案件。
《刑法 》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3]两种情况从实质上说,均为重婚。为了保护军人婚姻,刑法将其规定为破坏军婚罪,比重婚罪处罚为重,这无可厚非。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只限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一方,而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构成犯罪。[4]即使现役军人的配偶主动与对方“结婚”,也不认为是犯罪,而重婚的男女双方均构成犯罪。从客体上看,重婚罪侵害的是一般公民的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罪侵害的是军人的婚姻,二者实质上都是侵害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二者的行为方式也相同。因此,现役军人的配偶也应与对方一样,构成破坏军婚罪,才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婚姻法》第46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限制在离婚时才享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第二款更为明确规定:“即使提出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对婚后所得财产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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