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毕业论文设计(学术).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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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摘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约8000字,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该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新的里程碑。① 只有公民首先具有权利意识,对自身权利得到尊重保持必要的敏感,公民的权益才有得到最大限度维护的可能。公民具有权利意识也是国家与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必要条件,所以国家与社会应当致力于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尤其需要让公民从小即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从小知晓自己的权利范畴。这既有利于减少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也是公民在学习利用特别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身权益,是在锻炼与提高未成年人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有鉴于此,本文仅以一个从事教育工作的法律爱好者的视野,试图从“我国应大力培育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意识;我国应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体系;我国应突现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实效” 三方面,来对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进行阐述。最后希望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保护未成年人! [关键字] 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意识的培育;完备体系;突现实效 任公有言:“……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②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少年的地位,少年的未来,就是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未来与前途,“红日初升,其送大光矣。”③ 这一段话引自梁启超先生的《少年中国说》,大意是说少年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与重要性。他说的“少年”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法律上称为“未成年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称“儿童” )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一百多年前的清王朝,乃至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当然不会有今天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法律保护的意识。 今日中国、今日的世界,可谓是全新儿童观,各国对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也以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了。 纵观国际社会对儿童权益保障的历史进程来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罗马法中就有“儿童不能预谋犯罪”的古典学说,其最重要的主张是认为7岁以下的儿童不可能有犯罪意图,7-14岁的儿童被推定为不能有罪,即使犯罪也不承担责任。另外,影响力较大的如“英国衡平法”。以及近现代瑞典在1902年制定的《儿童福利法》。日本《少年法》、德国的《少年法院法》等各国法律从立法宗旨、目的以及法律内容等,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综合保护进行了规定。各国普遍认识到未成年人问题是个世界性问题,保护未成年人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因此,联合国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和规则,如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90年《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1990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 这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和规则,汇集了半个多世纪有关儿童权利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全球性观点,可以讲比较客观、全面地集中地反映出当今国际社会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大方向,新高度。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和签约国之一,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未成年权益的保护。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从本国国情出发,参照各国立法,特别是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和国际文件,制定和颁布了有关未成年人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未成年人权利作出规定,使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初步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社会、司法、学校、家庭以及未成人自身自觉,主动,全面地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但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任何一个国家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都是在其特定的经济、文化、社会体制框架下运行和发展的。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是社会发展的标志,尽管被寄予愿望并受到广泛关注,但因未成年人年龄较小,身心不成熟的特性,使其主体地位易遭到成年人的忽视,使其特殊的需求和权益却往往得不到正确保护,有些善意的“保护”却成了真正地侵权,我国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出现得脱节现象在有些地区也依然存在,甚至有可能走向严重化的趋势的可能。因而我们必须看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从观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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