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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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6-01-23 颁布
  •   |  1996-07-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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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 准 医院消毒卫生标 准 GB 15982一 1995 Hygienicstandardfordisinfectioninhospital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 处理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十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 引用标准 GB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7918.2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7918.4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7918.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 术语 3.1 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 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沽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人室内,以等速流过 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 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 3.4 保护性隔离房间 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 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种致病性微生 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 35 供应室清洁区 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 3.6 供应室无菌区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 I7 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病毒,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一12一15批准 1996一07一01实施 Gs15982一1995 4 卫生标准值 4门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门门 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 1e 表 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标 准 环境类别 范 围 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 熟m0 cfucm 叮u八川乞 「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 簇10 簇5 簇5 ff类 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 簇200 簇5 簇5 室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且类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 簇500 簇10 簇10 区、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 N类 传染病科及病房 墓15 簇15 4门 2 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 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 进人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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