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pdfVIP

规范《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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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564-1998 前 言 本标准是参照ECENo.3法规的82年版本和94年版本(E/ECE/324E/ECE/TRANS/505Add2/ RevlAugust18,1982.Add.2/Rev.1/Amend.3March4,1994)对GB/T11564-89((汽车及挂车用 回复反射器技术条件》进行修订,在最主要的光学性能等技术参数上和上述法规等同。 本标准与前版(GB/T11564-89)主要改变情况的说明: a)前版仅参照ECENo.3法规的82年版本; b)比前版增加了管理条款及其认证规定,明确地表明本标准为强制性国标,而前版为推荐性国标; c)增加反射器依其光度特性分级,并新添NA级,以及NA级要求的光度、耐撞击试验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T11564-89自行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 本标准于 1989年8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国家标 准 GB11564-1998 机 动 车 回 复 反 射 器 代替GB/T11564-89 Retroreflectorformotorvehicl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GB/T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回复反射 指光线沿着与人射光方向的邻近方向反射,当照射角在很大范围内变动时,仍能保持这一特性。 3.2 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指能产生 “回复反射”的组合光学部件。 3.3回复反射器(以下简称反射器)retroreflector 指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具有回复反射功能的器件。 3.4 回复反射器发光面(以下简称反射器发光面或发光面) 指反射器光学单元的全部可见表面,在通常观察距离内呈连续状。 3.5 基准轴线 (NC) 由制造者确定的特性轴线,在光度测试和反射器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0,V=O0), 36 基准中心 (C) 基准轴线与发光面的交点,由制造者规定。 3.7观察角 (a)observationangle 指基准中心到探测器中心(观察测量点)的连线与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之间的夹角。 3.8 照射角 (R) 指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与基准轴线之间的夹角。 3.9 旋转角 (£) 反射器从一定位置开始,绕其基准轴旋转所经过的角度。 1)也称回复反射装置(retroreflectingdevice) 2)也称发散角(angleofdiverge-) 国家质f技术监督局 1998一10一19批准 1999一10一01实施 263 GB11564-1998 3.10 反射器照度 (E) 在反射器的基准中心上,在与人射光线垂直的平面内所测得的照度。 3.11 发光强度系数 (CIL) 反射器在一定的照射角、观察角和旋转角的条件下,在观察角方 向上 ,反射光发光强度与反射器照 度的比值。 4 技术要求 4., 一般规定 4.1.1 反射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令人满意的功能,其外表应光滑精致便于清洁,表面若有任何 突出物均不应有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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