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文件.docVIP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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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文件.doc

. PAGE .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 [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 (十一)能源局指导、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必需开展的能源开发活动; (十二)海洋局负责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指导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众参与] 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完善公众举报渠道,聘请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员,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八条 [划定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制性原则。在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二)合理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在科学评估识别关键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可行性,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并与林地、草地、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相衔接,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 (四)可行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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