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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情况小述

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小述 食品流通监管科 张兵 (2014年5月)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变迁过程 (一)行政干预阶段(1949-1979) (二)过渡调整阶段(1979-2003) (三)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相结合阶段(2003-2013) (一)行政干预阶段(1949-1979)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受当时苏联卫生防疫体系的影响,我国一开始由卫生部门管辖食品卫生。1965年卫生部、第一轻工业部等部门联合出台《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中央层面的综合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规,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一)行政干预阶段(1949-1979) 我国这个时期的食品卫生监管体制也较多地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即以主管部门管控为主,卫生部门监督管理为辅,寓食品卫生管理于行政管理之中的管控体制。这个时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由轻工业部门主要管理食品加工企业,商业部门主要管理食品经营和流通行业,卫生部门承担着食品质量和卫生监管职能,政府职能主要表现为以行政手段对食品行业的产业管理。 (二)过渡调整阶段(1979-2003) 改革开放伊始,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与改革,食品工业生产经营模式和所有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决定了政府职能的转型,即政府职能从产业管理和直接管理转向市场监管和间接管理。1982年,在卫生部的大力推动下,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将此法中事业单位执法修订为行政执法并正式通过。从法律角度正式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原有的政企合一的行业监管体制逐步退出,标志我国食品监管进入一个新阶段。 (二)过渡调整阶段(1979-2003) 1995年至2003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上是较为松散的分段监管体制,即由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消费环节由卫生部负责。这种体制的弊端是各部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下。同时,各部门纷纷立法,经常出现各自执法或重复执法现象,并造成“多头执法,无人负责”局面。 (二)过渡调整阶段(1979-2003) 2000年以后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地沟油、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 。单在阜阳奶粉事件中,阜阳市就有了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的情况,造成恶劣影响。 (二)过渡调整阶段(1979-2003) (三)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相结合阶段(2003-2013) 2003年根据国务院改革方案,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有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责。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其中前四个部门分段监管。 (三)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相结合阶段(2003-2013) 卫生部负责全国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餐饮业和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这次改革,确立了监管环节各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综合监管模式,形成了“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和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格局。 (三)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相结合阶段(2003-2013) 此次改革导致部门之间分工重叠和执法缺位,最典型的案例就是2008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 (三)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相结合阶段(2003-2013) 2008年,我国食品监管体制又进行改革,将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分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入新的卫生部门,新的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将食品卫生提高到了食品安全的战略高度,并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2010年,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统一协调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这种部门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相结合的体制一直延续到2013年初。 二、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情况回顾 (一)历史沿革 (二)涉及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概念和重要法律条款 (三)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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