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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特别类型-法律专业论文

目 目 录 I I 目 录 HYPERLINK \l _bookmark0 引言:盗窃罪特别类型 1 HYPERLINK \l _bookmark1 第一章 盗窃罪特别类型的实质要件 2 HYPERLINK \l _bookmark2 第二章 多次盗窃 5 HYPERLINK \l _bookmark3 一、“多次”在实务中的认定 5 HYPERLINK \l _bookmark4 二、“多次盗窃”规定的理解 6 HYPERLINK \l _bookmark5 第三章 入户盗窃 8 HYPERLINK \l _bookmark6 一、“户”的概念剖析 8 HYPERLINK \l _bookmark7 二、“入户盗窃”犯意产生的认定 9 HYPERLINK \l _bookmark8 第四章 携带凶器盗窃 10 HYPERLINK \l _bookmark9 一、“凶器”的含义 10 HYPERLINK \l _bookmark10 (一) “携带凶器”的使用意识 10 HYPERLINK \l _bookmark11 (二)是否有意向被害人“明示”或“暗示”凶器的存在 11 HYPERLINK \l _bookmark12 (三)严格认定“携带凶器”的时间范围 11 HYPERLINK \l _bookmark13 二、“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抢劫”之辨析 12 HYPERLINK \l _bookmark14 (一)“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之区别 12 HYPERLINK \l _bookmark15 (二)“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劫”之区别 13 HYPERLINK \l _bookmark16 第五章 扒窃 14 HYPERLINK \l _bookmark17 一、“扒窃”之定义 14 HYPERLINK \l _bookmark18 二、“扒窃”与抢夺之区别 14 HYPERLINK \l _bookmark19 结 论 18 HYPERLINK \l _bookmark20 参考文献 19 HYPERLINK \l _bookmark21 致 谢 22 引言: 引言:盗窃罪特别类型 中国政法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盗窃罪特别类型 PAGE PAGE 1 1张明楷: 1 张明楷:“盗窃罪的新课题”,载《政治与法律》,2011 年第 8 期,第 3 页。 2 引言:盗窃罪特别类型 现实生活中,盗窃罪的实际类型可以表现为各种各样,从次数上看,可以一 次盗窃、可以多次盗窃;从场合上看,可以在公众场所盗窃、可以入户盗窃;从 是否携带凶器上,可以不携带凶器盗窃、可以携带凶器盗窃;从手段上看,可以 扒窃、可以偷窃。从 79 年以前我国刑法长期未能制定出来,到 79 刑法的出台, 再到 97 刑法的公布,对于盗窃罪的立法不断的完善,这反映了我国盗窃行为和方 式的增多,也反映了刑法根据现实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做出调整。但实践当中新增 的有关盗窃罪特别类型的问题层出不穷,必须不断加以深入研究,对理论加以完 善,才能将我国的刑法理论大厦构筑得更加牢固,更加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第一章 盗窃罪特别类型的实质要件 盗窃罪特别类型的实质要件在于四种特别类型与盗窃数额之间的关系。虽然根 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都是行为犯,从法 条解读上看,只要是有这一行为,不论数额大小,则一律构成犯罪,但是应当如 何对待该条之中的数额问题,成为理论界的一个难题。例如,现实当中,行为人 往往在公共场所扒窃,但是如果行为人扒窃受害人的钱包,得手之后发现钱包中 只有 10 元钱,除此之外再无任何财物,则对于该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界定? 对此,我们必须明确,首先,四种特别类型不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从法 条结构的解读上看,四种特别类型与普通盗窃罪要求的数额较大之间是一种并列 关系,如果仍然要求四种特别类型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则刑法之修改自无必要。 因此,盗窃的四种特别类型不需要以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其次,四种特别类型 仍然需要窃取相当价值的财物。“相当”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其基本认定标准 应当结合社会观念和盗窃物对失主的重要性来作出判断。窃取的财物应当是有一 定客观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物1,所谓客观价值,就是排除失主的主观感受,该物 具备一定的有价属性,即具有客观价值,如钱、珠宝、电脑等物品。所谓使用价 值,就是虽然该物不具备较高的有价属性,但是对失主极其重要,能够给予失主 一定的心理满足的物品,如亲人的照片、情书等等寄托特定意义但又基本不具有 客观价值的物品。必须满足这两者之中的一个,才能属于相当价值的财物。最后, 四种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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