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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及劳动竞赛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厦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厦门轨道交通工程市场秩序,激励监理、施工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福建省、厦门市法律法规及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信用考核评价及劳动竞赛。
第三条 监理、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集团公司对监理、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情况、投资工期履约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以工区作为考核单元,评价对象为监理单位,以及工区所属施工单位的处级企业。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考评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并在集团公司长期备案,同时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信用评价及劳动竞赛领导小组:
组长:黄灵强
副组长:许黎明、张大成
成 员:李少波、陈晓坚、赵荣生、苏文德、陈绳册、白国斌、张旭则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管理部,由质安部副经理苏志辉担任主任,负责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承担评价结果汇总、公示及公布工作。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综合考虑监理、施工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履约行为、投资工期履约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按最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列,实行末位淘汰制。
第八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的下一个评价期不再参与评价。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九条 集团公司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所负责评价的项目依照评价标准实施评价。信用评价内容由合同履约行为、完成投资工期履约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集团公司季度考评)等三个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30%、30%、40%。
第十条 项目基础分为300分,其中合同履约行为、投资工期履约行为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各为100分。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单位合同履约行为得分)×30%+(投资进度履约行为得分)×30%+(两季度考评平均得分)×40%。
第十一条 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监理、施工单位在集团公司辖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权益保障、工程价款结算、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料管理等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详见附件1和2)。
第十二条 投资、工期履约行为是指监理、施工单位在集团公司辖内的工程项目在非客观原因条件下对工程投资和进度完成情况的量化评分(详见附件3)。对监理单位的投资、工期履约行为评分,以所管辖工区总投资、工期履约行为为依据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施工单位在集团公司辖内从事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该部分为集团公司安委会根据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进行的两季度考评结果的平均分。
第十四条 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或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发生群访群集事件导致停工的,集团公司将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改期间延续扣分。
第十五条 按合同约定实施停工,且停工时间超过一个评价周期,需停止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监理、施工单位应当统一向集团公司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停止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复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集团公司经审查批准后恢复该项目的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试投产)或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集团公司提出终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终止该项目的评价。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当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检测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十一条 评价人员对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时,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由业主工区经理、施工、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当场签字确认。相关项目负责人不在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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