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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总结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总结 篇一:关于XX年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xx乡人民政府 关于XX年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通知 各村委会、乡级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xx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暂行办 法》(x府办〔20xx〕xx号)文件规定和《xx县财政局关于批复XX年度部门收支预算的通知》(x财预[20xx]xx号)文件要求,下达我乡XX年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7万元。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促进城市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市民健康的需要;积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我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乡政府决定成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由党委副书记、乡长xxx同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武装部长xx同志副组长,安办、财政所、党政办、监察室、规划和建设站、国土站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奖惩。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于安办,由吴维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要求,规范收费行为 (1)明确目标任务。参照各企业生产能力、开工情况和资源储藏状况分别下达征收任务。具体任务详见文件附表。由乡安办和财政所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征收计划必须全面完成,完不成征收计划的将按效能建设等相关规定相应等额扣减征收人员津补贴。安办要密切与县级相关部门联系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进征收工作。 (2)严格收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严格按县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财政所、监察室要定期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征收工作的规范实施。 (3)严格实行财政票据监管制度。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所需财政票据由财政所统一到县财政局领取和核销。乡财政所要及时将款项足额缴入县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严禁随意减免。 篇二: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XX?6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街巷、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收费制度,由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本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价格、公安、建设、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按户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等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个人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常住户、暂住户等)为每户每月5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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