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泸州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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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泸州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 PAGE 2 -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2018年泸州市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 为了认真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程序,保障我区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完成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我局牵头草拟了《2018年泸州市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 8月31日前通过来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反馈意见或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党政大楼210 邮政编码:646000??? 联 系 人:周易梅 联系电话:0830-3195611 电子邮箱:676532398@ 附件:2018年泸州市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0日 2018年泸州市江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 配租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认真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程序,保障我区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8〕193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泸住建发〔2014〕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房源 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计划为539套,其中江阳区第四期廉租房2套,江阳区第六期廉租房3套,江阳区第七期廉租房87套,江阳区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195套,江阳区第二期公租房252套。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为我区城市低收入(含低保)无房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上人员申请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市低收入(低保)无房家庭需满足的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2.一人户申请人为1人,二人及以上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至少2人以上(含2人),户籍需于2015年12月31日至今在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邻玉街道、蓝田街道、茜草街道、华阳街道、泰安街道、况场街道和张坝街道范围内,且连续取得2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民政部门进行低收入(低保)家庭认定年审合格;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正在享受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房产。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需满足的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2.一人户申请人为1人,二人及以上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至少2人以上(含2人),户籍需于2015年12月31日至今在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邻玉街道、蓝田街道、茜草街道、华阳街道、泰安街道、况场街道和张坝街道范围内,且连续取得2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民政部门进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合格;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正在享受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房产。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满足的条件 1.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截止申请之日未满60个月; 3.申请人在江阳区街道范围内工作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证明; 4.工作单位在泸州市社保局或江阳区社保局为申请人正常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房产。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接受申请 (一)2年内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过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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