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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跟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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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跟操作实务

二、业务操作---领单 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业务操作---口岸备案及报关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在实际报关前可以撤消备案。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并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信息,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业务操作---核销单注销 当出口单位已领用的核销单发生填错、破损、退关时,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 注销的核销单留存外汇局妥善保管。 二、业务操作---核销单禁用 当出口单位出现下面4种情况时,外汇局将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实施“禁用”操作; 1、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 2、发生合并、分立的; 3、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 4、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禁用”的。 三、差额处理----差额备查 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 八、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业务处理—预收货款管理 预收货款登记 1、合同登记:2、提款登记:3、外汇局确认4、企业收结汇:企业提款登记确认后,到银行凭海关IC卡中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办理收结汇,银行相应扣减预收额度。 5、注销登记:包括有关单注销和无关单注销申请。 企业出口结关后,在系统中凭出口报关单办理有关单注销登记,注销同时相应扣减一般贸易的可收汇额。如果企业的出口贸易没有关单或退汇,可做无关单注销申请并到外汇局申请确认。预收货款退汇在经常项目部门审核。 预收货款的比例: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比例已调整到30%,预收货款单笔提款登记金额在5万美元(含)以下的,不纳入预收货款比例限制。 注意事项: 今天培训的对象是新入关企业,属于手工核销的企业。 实行网上核销还需要向外汇局申请,经过外汇局专门的培训后,安装软件认证后才可以进行操作。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一、贸易外汇收入管理原则 境内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出口收汇)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境内企业出口收汇,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经银行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或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境内企业的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二、 出口收汇核销概念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 海关报关单 外汇核销单 银行的收汇凭证 出口单位的出口货款 二、业务操作---流程 外汇管理局 外汇指定银行 企 业 海 关 境 外 境 内 国税 数据中心 1、上网申请领单 2、领取纸质单 3、上网备案 4、申报出口 5、上网核查、验放货物 出口 6、上网交单 货款 7、收到货款后出具收汇单证 8、办理核销 9、收汇数据 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并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补充;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不一致,出口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对、修改和补办手续。 二、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后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远期收汇备案需提交: 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二、业务操作---远期收汇备案 企业提交: 差额核销说明函; 合同; 核销单; 报关单; 收汇核销专用联; 证明材料。 市场行情变动 质量 原因 鲜活品非正常损耗 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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