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权力结构嬗变过程中乡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汇编变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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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权力结构嬗变过程中乡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汇编变迁

农村权力结构嬗变过程中乡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行政管理 农村权力结构嬗变过程中乡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 张等文,呼连焦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随着国家和乡村之间权力博弈的演变,中国农村权力结构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先后经历了古代双轨制权力结构、人民公社时期单轨制权力结构和改革开放以来多中心化权力结构的嬗变过程。农村权力结构嬗变是引起乡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重要诱因,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的历史嬗变引起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经历了从自我供给到集体供给再到多元化供给的制度变迁历程。农村权力结构与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之间息息相关,合理分配村庄权力、优化农村权力结构对解决乡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以及建构有效的乡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农村;权力结构;公共产品;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3-0069-07 自古以来,合理分配乡村权力,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以实现对乡村的有效治理,一直都是历代政权努力探究和实现的政治目标。伴随着经济体制从自然经济到计划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农村权力结构也一直发生着变化,先后经历了从古代的王权与宗族双轨制到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单轨制再到改革开放以来多中心化权力结构的嬗变。农村权力结构嬗变是国家和乡村之间权力博弈的结果,亦对乡村公共品供给制度产生了直接影响。在不同的农村权力结构下,中国乡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不一样的。与农村权力结构的历史嬗变相适应,中国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也经历了从古代的自我供给到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供给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多元化供给的制度变迁历程。 一、古代双轨制权力结构下乡村公共产品的自我供给 在古代乡村治理中,国家对乡村实行双轨制的权力控制,即王权和宗法权力的双重控制[1](p.125)。王权专制系统与宗法自治系统形成了古代封建社会农村权力结构中的两大博弈力量。以王权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制系统和以宗法为核心的自下而上的地方治理系统构成了古代社会双轨制的农村权力结构。在这一权力结构中,皇权与宗法权力是并行的,既相互扶持又相互制约。 王权专制系统主要通过严格的土地税收制度和乡里制度来控制农村社会。一方面,古代统治者为保持其专制权力对农村的掌控,实行严格的土地税收制度将农民束缚在农村土地上。秦朝的“授田制”、两晋的“占田制”、隋唐的“均田制”、魏晋的“户调制”、唐初的“租庸调法”、唐中的“两税法”、宋王安石的“免役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制”等,都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和干预,目的无非是为了增加国家税收并将农民世代束缚在土地上以便于实现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统治者在乡村实行乡里制度。自秦朝以来,设立了乡-亭-里的基层治理模式。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亭有亭长,以官派为主,民间推选为辅。隋唐延续了秦的乡里制,但重新设置了乡里单位,隋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唐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起于北宋沿用至清的“保甲制”也是统治者为了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管理而建立的一个严密的社会治安网络。 尽管王权专制系统采取上述各种措施来试图完全控制乡村社会,但是王权专制触角并未如统治者所愿触及每个角落,这是因为在中国古代落后的生产力下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使古代村庄社会呈现出封闭、松散的特征,而村庄的封闭和松散特性使得王权难于在乡村社会达到无孔不入的状态,这就使得象征王权的横向权力结构上的行政权、财政权和司法权通常只延伸到县一级,县下的乡、里只有很小一部分权力。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言:“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实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2](p.110) 与王权专制触角并未触及乡村社会的每个角落相比,宗法宗族组织则基于稳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在村庄生活中承担了直接治理者的角色。尽管中央与县之间是一种直接的“命令——服从”关系,但是乡村与国家之间只存在间接的“授权——支持”关系,即国家对乡村的治理是间接的,宗法权力对乡村的治理是直接的,国家仅需对乡村权威领袖进行授权即可。乡村宗法自治的领袖虽由国家授权,但又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对国家权力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他们在村庄中起着联系村民与国家政权的纽带作用,是村庄的直接领导者。乡村宗法自治的领袖一般由本宗族内的族长、富人或绅士等当地精英担任,他们依靠国家授权或自身威望替国家征收税赋、主持乡村政事、维持乡村治安、调节乡民民事纠纷等,拥有乡村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公共产品供给决定权等权力,这就使古代乡村社会实际上成为一种由宗族精英进行宗法自治的社会。 中国古代这种王权与宗法权力并存的农村双轨制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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