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补助专项资金 - 中山市政府.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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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粮食生产考评办法》(中府办〔2015〕63号)文件要求,我区每年需完成市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1522亩和粮食总产量483.64吨的任务,市政府亦将该指标纳入镇区实绩考核,为了鼓励本地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生产的面积和产量,确保完成市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粮食种植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鼓励我区粮食种植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 粮食种植补助资金补助对象。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等粮食)的企业、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等直接经营组织和农户。 第五条 粮食种植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一)粮食种植补助 1、水稻种植补助500元/亩·造(一年最多两造); 2、玉米种植补助300元/亩·造(一年最多三造); 3、马铃薯、甘薯等薯类种植补助300元/亩·年。 粮食种植面积不足半亩的不计发补助,超过半亩的将按一亩计算,补助按每造(年)进行计算。 (二)申报本粮食种植补助的直接经营组织亦可根据市相关粮食补助文件规定同步申报。 (三)粮食种植物资补助,以实用物资(服务)补助形式,包括粮食种植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抛秧盘、灭鼠谷等物资和无人机施药等服务,全区每年度发放资助物资总额原则上不超10万元。由区农社局统筹安排,根据粮食种植直接经营组织的实际需求发放补助物资(服务),每个粮食种植直接经营组织所受补助物资(服务)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接受粮食种植补助申请: (一)申请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情况的,或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的; (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村(社区)证明的,或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优先获市级认定示范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企业。项目补助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如按上述标准当年资金规模不足,采取标准系数分配法,按比例分配资金。 第八条 申报时间 (一)水稻种植补贴申报:早造4月25日-5月15日、晚造8月20日-9月10日。 (二)玉米种植补贴申报:3月-9月。 (三)马铃薯、甘薯等薯类粮食种植补贴申报:10月11日-11月10日。 (四)粮食种植物资申报:9月30日前。 第八条 申报程序。各社区根据本方案规定,统一组织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向所管辖的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并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区农社局。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依据申报内容,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粮食种植补助申报材料 1、《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补助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户银行信息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6、与粮食种植有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发票、支出单据等; 7、粮食种植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二)粮食种植补助物资补助申报材料 1、《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物资补助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6、与粮食种植有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发票、支出单据等; 7、粮食种植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第十条 项目审批 社区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和初审后,填写《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补助汇总表》(附件4),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一并上报区农社局复审,组织专职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需在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门户网站、社区信息宣传栏等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在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门户网站、社区信息宣传栏等信息公开渠道对社会公众公布,并确保申报项目档案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第十一条 粮食种植补助绩效目标 完成每年度市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任务。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区农社局会同区财政分局,根据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兑付补助资金到粮食种植直接经营组织。 三、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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