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办法 -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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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办法 -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docx

―PAGE 4― ―PAGE 1―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办法 (2017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证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统一电力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评价的规则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专项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基结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及地下防水工程。 第四条 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按两个阶段进行: 1.地基基础工程评价; 2.主体结构工程评价。 第五条 申请电力建设地基结构专项评价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工程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管理措施科学合理,符合节能减排、绿色施工的要求; 3.过程控制严格有效,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项目文件齐全、真实、有效; 4.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5.未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技术、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 第六条 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按工程初评、提出申请、现场评价和会议评审等程序进行。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应分别进行现场评价。 第七条 地基结构专项评价的受理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其人力资源、注册资本、管理水平、检测手段、工程业绩等应满足工程质量评价需要。 第二章 初 评 第九条 地基、基础及地下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工程初评,并填写《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见附件1)中地基基础工程初评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第二阶段主体结构工程初评,并填写《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中主体结构工程初评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工程初评后,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全部申请资料只需提供电子版文件): 1.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word格式及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 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专项措施(word格式); 3.地基基础质量监督监检意见书及整改明细表(pdf格式扫描件); 4.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工程初评相关部分,word格式)。 第十三条 申请资料应填写完整、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签章清晰。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单位(机构)组织专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工程,进入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工程现场评价。 第三章 现场评价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单位(机构)现场评价时,应采用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工程项目文件核查的方式,从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试验检验、质量记录、限值偏差、观感质量等五个方面,对地基结构工程整体质量水平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申请受理单位(机构)根据申请,组织3~5名土建专业专家,组成现场评价组,进行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工程现场评价,并编制“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中地基基础工程相关部分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第二阶段主体结构工程初评后,由申请受理单位(机构)组织进行第二阶段主体结构工程现场评价,并编制“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中主体结构工程相关部分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评价组编制由两个阶段评价内容组合成的“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中的评价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续增或删减。评价得分计算时,应得分、实得分同步增减。 第二十条 有创优目标的电力工程,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得分应达到85分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或不能满足机组长周期可靠运行的以下情况,评价得分不应达到85分: 1.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要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烟囱、冷却塔施工体系及高支模架、附着架等工程进行外部专家论证; 2.桩基工程未按设计要求进行试桩或施工过程试桩未进行承载力试验; 3.桩基工程未进行桩身完整性、桩基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有Ⅲ、Ⅳ类桩; 4.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存在加固补强的质量行为; 5.工程实体质量出现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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