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社会组织服北京工会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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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北京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总工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总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由北京市总工会拨付的、用于支持社会组织为职工群众提供服务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只限于批复实施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任何环节不得提留挪用,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方式折扣。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时间为北京市总工会批复的项目执行周期。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工作流程。 第二章 资金预算编制与报批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支出,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北京市总工会审批。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主要包括给予服务对象的物品支出、购买开展活动所需的服务、物资和劳务支出,以及部分管理费和税费。 第九条? 编制时,社会组织应以项目的单项活动和服务对象为基础,一一列支本活动所发生如场地费、讲课费、志愿者补贴等全部明细科目,并明列数量和费用标准(单价)。 第十条? 编制资金预算时,相关支出费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劳务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与本项目,其劳务费原则上按天计算(也可按小时计算),每天不超过150元。 (二)志愿者补贴:社会组织邀请志愿者参与本项目,其补贴(包括餐费、交通费、水费等)按天计算,每天不超过100元。社会组织提供餐、水、交通的,原则上不再发放补贴。 (三)讲课费: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四)培训费:安排住宿的培训,其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包括食宿费、场租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等);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其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270元。 (五)会议费:安排住宿的会议,其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包括食宿费、场租费、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等);不安排住宿的会议,其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210元。 (六)管理费:主要用于分摊社会组织的基本运行成本;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管理费与其他项目经费不可重复列支相同内容;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已对本组织的基本运行成本给予支持的,不再列支管理费。 (七)税费:按照法律法规须缴纳税费的,应在预算中明确列支税费;税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各项目承接单位应积极争取公益服务类项目减免税政策支持。 (八)餐费:要严格控制餐费,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社会组织发放人员工资、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不得列支差旅费和购买礼品、奖品。 第十三条 已列支工作人员劳务费、志愿者补贴的,不再列支个人交通费、个人通讯费。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使用与调整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分两次拨付,比例分别为60%和40%。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批准社会组织的项目方案和项目预算后,社会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并凭等额发票向市总工会领取首笔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后:通过中期评估的,凭等额发票向市总工会领取剩余项目经费;未通过中期评估的,视情况收回已拨经费或不再拨付经费。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总工会审批通过的预算项目执行,统筹项目执行进度尤其是资金执行进度。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使用资金时应确保每笔支出都有本单位法人的签批。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在报销相关费用时,必须保存相关项目的原始凭证,以备审计部门审计调用。 (一)采购:发票、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单; (二)劳务和补贴:发放劳务费和补贴的清册,包括领取人姓名、手机号码、职称、金额、身份证号、本人签字等内容; (三)会议:会议费发票、会议承办合同(加盖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公章)、会议通知(加盖主办单位公章)、费用明细单(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签到表(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四)培训:培训费发票、培训承办合同(加盖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公章)、培训通知(加盖主办单位公章)、费用明细单(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签到表(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因活动内容及形式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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