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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国际贸易业务风险管控的探讨
国有企业国际贸易业务风险管控的探讨
近年来,GJ公司国际贸易业务规模不断发展,已占公司营业收入的60%左右,贸易业务范围也从传统的机电产品进出口代理、自营贸易,发展到钢铁、石化、矿产等大宗商品贸易。值得警惕的是,GJ公司从事贸易业务,特别是新开展贸易业务活动时,依赖的唯一竞争优势是国有企业自身的资金或银行授信优势。在整个贸易环节中一些子公司实际充当了融资垫资人的角色,贸易过程管控主要以单据、票据处理为主,缺乏对上下游客户渠道、货物实际状态、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这种业务模式由于业务操作和管理模式相对粗放,忽视相关风险防范,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严峻复杂的宏观背景下,贸易业务风险更加突出。一些所属子公司发生多起此类业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经济损失巨大。
一、目前国有企业国际贸易业务存在的风险问题
部分企业片面追求企业发展速度和规模,从事高风险、低收益的贸易业务,既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也不符合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根据调研情况,部分企业贸易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化程度低,贸然进入陌生市场领域
当前出于完成考核任务的目的,部分子公司包括一些科研院所都纷纷涉足贸易业务领域,但对于进入的产品市场、行业缺乏专业优势。企业业务员单兵作战,内部缺乏必要的管理支持和监督约束机制。特别是涉及到钢铁、煤炭、粮油、化工、船舶等大宗商品、复杂贸易业务时,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和价格变化趋势,缺少风险规避措施和止损预案,如果市场发生任何波动,上下游客户资金链断裂,所属企业必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二)只做单据流转,不注重物权管控
国有企业作为中间商从事贸易业务时,合同、单据的制作、衔接固然非常重要,但在提供融资垫资的情况下,如果不注重交货环节,不实际控制货物,不掌控货物流转,而只是制作、处理、传递合同单据,一旦发生风险,企业往往是“钱货两空”。即便是耗费巨大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成本,取得胜诉判决,在当前的国内商业和司法环境下,很多情况下却无法实际执行,无法挽回我方企业的实际损失。
(三)合同管理前紧后松,缺乏执行监督
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贸易业务存在的风险,适时建立了合同评审制度,在融资垫资前通常会采取要求客户提供担保等防范措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即使是风险评审分析到位,合同保障条款完善,仍然缺乏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管控。在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方面,一些企业的业务部门为了应付评审而担保,没有考虑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项目执行中的付款、放货等关键环节以业务员的意见为主导,从业务员个人或业务部门的当期利益出发,不是从控制风险和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缺乏执行中必要的监督和制衡。
二、切实加强贸易业务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加强贸易业务风险防范,提升国有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牢固树立“有质量增长”的企业发展观,是国有企业做强做优、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坚决杜绝为扩大业务规模而盲目进入陌生领域。严禁开展对业务领域缺乏了解,仅仅以单据、票据处理为主的贸易业务。严禁开展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业务。
(一)深入掌握业务特点,尽可能充分调查客户资信
企业在开展具体贸易业务前,必须对该业务进行全面考察,对涉及的货物、行业、销售渠道等进行深入了解,尽可能多的掌握业务背景情况。
企业要通过现场走访,或工商、银行、税务、其他客户等多种渠道对客户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选择行业排名靠前、信誉好的交易对象。如果合作伙伴属于贸易商而非制造商或最终用户,更应当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未对客户认真开展资信调查的,不得进入合同签约评审程序。
(二)全面落实合同评审制度,作好风险防范预案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必须通过合同评审程序,由经营管理、财务、法律等部门提出评审意见,确保对外签订的合同100%通过合同审查。签约前,要具体落实好以下几方面的工 作:
1、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对于有可能发生融资垫资的贸易业务,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有效、充分和可执行的担保。对方的担保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物(或权利)的价值应高于企业垫付资金的数额;担保物(或权利)必须可变现,便于企业能够迅速收回资金。
以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国有划拨、集体土地,存在权利瑕疵的土地、房产提供的抵押担保;或担保方自身实力不足、资产负债率高于70%,资产负债表存在较大财务风险的;或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等都不应当作为企业可接受的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方可生效的担保,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对于资产、权利需要进行评估的,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严禁用对方提供的评估报告作为评估作价的依据。仅仅投保信用保险的不能认定为是充分的担保,必须针对投保的风险敞口要求对方提供补充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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