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指数终止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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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指数终止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管理 指数终止计算、维护与发布(以下简称“指数终止”)的流程,特制 订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的股票指数、债券指数及多资 产指数。 第二章 指数终止情形 第二条 公司应审慎评估指数终止的必要性。只有在发生下述任 一情形时,才考虑对相关指数进行指数终止的操作: (一) 缺乏计算指数的数据源,或者计算指数的数据源质量较低, 难以支持稳定准确的指数计算; (二) 由于市场结构的显著变化等原因,指数难以承担刻画市场、 反应投资机会等功能; (三) 指数缺乏足够数量的样本券; (四) 客户定制、合作开发等类型的指数由于商业协议的安排需 终止; (五) 指数定期审阅结果显示指数可能需要终止的情形;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等其他原因。 第三章 提案流程 第三条 管理维护部将指数终止提案提交本部门项目讨论会进 行审议,具体流程详见《指数项目讨论会评审办法》。提案内容包括: 终止的背景及必要性、终止对市场或产品的影响、替代指数方案(若 有)、征求意见内容及时间表(若有)、终止拟实施时间表及过渡期安 排。 第四条 若拟终止指数存在利益相关方,经办部门应就终止提案 向利益相关方以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意见征询,必要时还应向监管部 门征询意见,征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利益相关方包括以该指 数为投资标的或比较基准的相关产品管理人、定制指数的定制方。 第五条 对于涉及征求意见的终止提案,经办部门在收集意见反 馈后,根据征求意见形成总结,并对提案进行相应完善,连同征求意 见结果一同再提交本部门的项目讨论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替代指数 第六条 重要指数包括上证综指、上证50、上证180、沪深300、 中证500 等指数以及指数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指数。 第七条 重要指数的终止提案应包括关于替代指数的考量。替代 指数是指能够发挥与拟终止指数类似的价格表征、业绩比较作用的指 数。当拟终止的重要指数存在与之挂钩的尚在存续期内的股指期货、 股指期权等场内衍生品或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募产品时,公司应该在符 合监管要求且具备编制和发布可行性的情况下,在指数终止前为市场 提供替代指数。 第八条 替代指数的选择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与拟终止指数的市 值与行业匹配度、具备可投资性、利益相关方(若有)的意见、输入 数据的可获得性。 第九条 当需要新编和发布替代指数且具备相应条件时,公司按 新发指数流程对替代指数的编制与发布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实施流程 第十条 终止提案通过经办部门审议后,应提交公司分管领导进 行审批。涉及重要指数的,还应提交指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办部门应将指数终止提案提交指数业务监督委员 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在具备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指数终止应在正式实施前 至少三个月于公司官网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指数终止的背景及实 施时间表。如根据相关合同要求应提前通知利益相关方的,按照相关 合同规定履行。 第十三条 指数终止公告后,公司应继续该指数的日常维护、计 算和发布,直到终止日为止。当存在替代指数发布计划时,终止日应 至少晚于替代指数发布日五个工作日,以便于现有相关合同过渡使用 替代指数。 第十四条 管理维护部将各类指数终止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指数 终止清单存档,并做《指数终止情况报告》每季度报送一次指数业务 监督委员会。终止情况的记录内容,分为已终止指数与拟终止指数两 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指数名称、对应的替代指数 (若有)、终止影 响、是否为重要指数、意见征询方式及征询范围、主要市场意见及公 司回应、公司内部审批人、是否经指数专家委员会审议、公告时间、 终止生效时间。 第十五条 如监管机构及指数利益相关方对指数终止流程有异 议,可通过外部咨询与投诉邮箱向公司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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