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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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论.ppt

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实质含义 (一)界定前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权利与权力的对抗 (二)罗马法认为,私法是涉及个人福利的法,它直接以个人福利(人的关怀)为最高原则,从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入手,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界限。西方各国都从这一意义继承和发扬民法的实质含义。 (三)实质含义:一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都是民法。 (四)《民法通则》第1条指出了该法的宗旨“为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这一条款在揭示了我国民法的实质在于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因此,其含义和西方民法是一致的。只是基于立法时的社会背景和政治气候,没能直接点明民法“私”的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人民对民法含义的把握。 二、民法的形式含义:民法典 (一)形式意义的民法,指命名为民法典的特定制定法。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科学体例,系统地把涉及民事关系的各项规范和基本制度有机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二)私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极端理性主义和国家主义的观念下,民法典一经产生,便为许多学者一度推为民法的唯一渊源,将民法典与民法等同理解。 (三)民法典作为唯一民法渊源的初衷,不久即因极端理性主义哲学的破灭而幻灭。法律制定技术的缺陷,使得民法典不可能达成十全十美的制定法体系。新的社会问题也对静止的民法典提出挑战。民法的理解因而又从民法典中突破出来,许多其他非民法典的私法渊源得以承认。民法典故被后世称为形式民法。 (四)典型的形式民法 1.1804年《法国民法典》:具有高度的自然法精神;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巨作 2.1896年《德国民法典》:是一部优良的法律计算机;与其说是20世纪的序曲,不如说是19世纪的尾声(保守性) 3.1898年《日本民法典》:法德民法典的混血儿 4.1907年《瑞士民法典》:20世纪的序曲(一般条款的使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五)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曾多次准备起草民法典,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实现。现有的《民法通则》尚不能称为形式民法。我国的民法渊源大致如下: 1.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 2.民事单行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 3.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民事规范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规定,可以适用民法解决其中矛盾、冲突的特定社会生活关系。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确定一个部门法独立存在的重要依据。 (二)《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 1.概念:民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 2.特征: (1)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不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如合伙),有时还包括国家。 (2)是人与人之间因民事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与国事相对应。 (3)是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平等是抽象的、相对的和形式上的。 (四)民事财产关系 1.概念: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关于财产:(1)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包括:①为人掌握、控制,可以在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和人的生活中加以利用的物质资料,如土地;②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事物,如智慧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股权、债权)、劳动力等。 (2)构成财产的要件 第一,有用性; 第二,可控性; 第三,稀缺性; 第四,外在性,即原则上应处于人体之外。 2.特征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①人的社会关系都是利益关系(李开国);②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能是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可能是预期的经济利益 (3)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财产与主体的可分离性,既决定了财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转让、继承、抛弃的特征,也决定了人类社会生活中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两大类财产关系的客观存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3.类型及民法调整的范围 (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支配关系):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都是民事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包括两大类:①物质财产占有关系;②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指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流转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既可能因私人事务而发生,也可能因国家公共事务而发生。 民法调整的动态财产关系包括:①商品交换关系;②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③劳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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