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所有权-环球法律评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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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所有权-环球法律评论

介绍与评论 罗马法“所有权”概念的演进及其 对两大法系所有权制度的影响 汪 洋   内容提要:在罗马法历史上,所有权概念与术语经历了流变,其从早期表现为氏族集体 所有性质的“支配权”,演变为“市民法所有权”,再发展到更晚期则表现为综合“归属”与 “权能”两大要素的“所有权”。罗马法中丰富多元的归属体系及其表达方式还造就了“裁判 官法所有权”、“行省土地所有权”、“公地占有”等多种归属模式。罗马法上所有权概念的发 展,体现了政治性逐渐消退,而法律性与经济性逐渐增长的趋势,其成为了近现代大陆法系 各国法典化中所有权的模型,并且坚持“归属 +权能”的模式。此外,罗马法中的“行省土地 所有权”与“裁判官法所有权”,分别与英美财产法中的“不限嗣继承地产权”以及“衡平法 所有权”,从功能到结构有着高度的相似与趋同。 关键词:支配权 市民法所有权 所有权 裁判官法所有权 行省土地所有权 汪洋,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生。 一 罗马早期的所有权概念:支配权(mancipium) 罗马建城之初的王政时期和共和国前期还只是一个制度起源的时代,在这个时期罗马 法中还没有出现完善的“所有权”的概念,由于存在观念类型上的差别,我们在运用现代的 “所有权”的术语去描述罗马人的法律经验时,要注意到概念所指向的实际内容而不能仅仅 关注概念本身。所有权的概念充其量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产物,并不存在一个先验的所有 权概念。如果某一法律体制允许私人对某物拥有绝对的处分权,这种法律地位是否可以被 界定为一种所有权,其实是一个术语体系选择的问题。如果严格地把所有权与“市民法所 有权”相等同的话,那就不能用所有权的概念去指称其他与之类似,但是的确存在一定差异 〔1〕 的法律地位。 所以笔者是在宽泛的意义上,用所有权的概念去指称法律通过排除第三人 的干预而赋予一个主体对特定的、单个的物行使特定权力所具有的具体的资格,针对的是任 〔1〕 薛军著:《物权与占有》,载自费安玲主编,《罗马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 167页。 ·144· 罗马法“所有权”概念的演进及其对两大法系所有权制度的影响 何第三人而显示出主体对受保护物的绝对的可支配性。如此一来,“所有权”这一概念之下 就可以包容不同类型的法律地位,从而可以论述罗马法上的不同类型的所有权的法律架构。 (一)彭梵得的“所有权的集体与政治性理论” 1.“支配权”(mancipium)的“主权”特性 罗马早期法学语境中“归属”的性质与类型,被一般地概括为“支配权”这一术语。对于 罗马早期归属的性质,最为重要的理论流派是罗马法学家彭梵得(Bonfante)所创立的“所有 权的集体与政治性理论”,该理论自十九世纪末以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使后世的罗马法 学家们对罗马物的归属体系的历史与演化进行重构。 根据彭梵得的理论,罗马早期的所有权归属关系有些类似于日耳曼所有权,体现为一种 以“氏族”或父系家族为中心的集体所有权特征。这种归属关系最初产生于土地及与土地 相关联的物上,而非产生于动产,是一种针对土地而产生的、封闭而独立的、不受限制的、永 久性的“主宰”,体现在与财产所具有的一种事实性的关系中,它排斥任何限制与外来的影 响,必然吸收一切添加进来的东西,有着神圣的边界,就像城邦有 自己的城墙与城界一 〔2〕 样, 所以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主权”特性,而非仅仅是简单的“统领”。土地所有权与“地 域主权”等量齐观,土地即为主权性的领地,以及家族之所在。可以说在“支配权”上体现出 了公法上的权力(主权)与私法上的权力(所有权)的平行关系。 2.“支配权”的主体———家父 彭梵得所有权理论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即这种早期有着主权特质的所有权究竟 由哪些主体所享有呢?罗马社会早期主要有三种社会组织体,从大到小依次为氏族、“共同 〔3〕 法家庭”以及“自有法家庭”。 这个问题涉及到这三种社会组织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 组织体在建立城邦过程中扮演的角色,简要而言,彭梵得所支持的理论称之为“家父制家庭 理论”,强调最初的社会组织体是罗马家庭,随后在家庭的基础上自发地进化而演变出氏族 〔4〕 以及城邦, 即土地等重要的物属于氏族或家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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