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骆水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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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骆水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

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骆水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抚民三初字第63号 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大道918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树桂,男,江西开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庐山南大道30号B2栋3单元401室。 被告骆水平,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人,住址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112号。 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水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树桂、被告骆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2年8月31日成立之日起,就一直连续使用“开心人”商标,而且在开始使用的同时就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了第三十五类、第五类、第十类、第十六类、第十八类、第三十类、第三十三类、第四十二类和第四十三类等共十个类别的注册申请,后均被依法核准并注册。面对多年形成的药品价格虚高现象,原告自始一贯立足于“让更多人用得起更多好药”的经营宗旨,采取种种措施、冲破重重阻力,真正做到“好药低价”、“永远低价”。从而在广大消费者中产生了十分良好的声誉,得到广泛的支持和认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也引起了同行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由于原告的“好药低价”直接冲击了原有的药品价格市场和同行业零售企业固有的高额甚至是垄断性的利润,从而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种种压力。但在广大群众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原告仍坚定地实施既定的品牌战略,坚决把相当部分的利润直接让利于民。原告的作法,在药品零售市场掀起了一场波及全国的平价风暴,受到全国广大老百姓和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与好评,先后有300多家媒体进行了持续大篇幅的报道。如: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经营报、青年报、中国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华时报、中国医院报、医药经济报、中国医药报、21世纪药店、上海经济报、北京青年报、北京现代商报、广州日报、扬子晚报、南京日报、沈阳晚报、福州晚报、中央电视台一套、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北京电视台、广州卫视、厦门电视台、山东卫视、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中国药网、卫生部网、中国网、中国医药网、雅虎中国网等等。如此众多媒体的同时持续报道在中国企业的发展史上是罕见的!一方面是对开心人的肯定和认可,另一方面也是在客观上使相关公众进一步了解和肯定“开心人”,起到了巨大的广告宣传效果。“开心人”一度成为中国药品改革风向标和先行者及药品市场的领跑者!原告一向十分重视“开心人”商标的品牌内涵建设,经过多年的艰苦的不懈努力,“开心人”品牌已深入人心,成为“平价与优质”的象征。到目前为止,“开心人”已在江西、北京、上海、广州、宁波、湖州、洛阳、山东、安徽等地拥有八十多家大药房,共有近千家药品生产企业成为我们固定的长期的供货商。 “开心人”品牌在全国的医药零售业中显示出极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原告已成为江西能“立足江西、享誉全国”的少数企业之一。同时,原告也获得了“市民满意店”、“中国十大医药风云企业”、“中国五大最上镜头企业”、“中国十大医药营销事件”、“中国医药连锁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原告的事迹同时被载入中国医药史册(年鉴)。创始人梁永强董事长被评为“中国十大医药年度人物”,同时被选为国务院政策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国情研究会的医药行业调研员以及江西监察厅特聘检查员和江西教育厅行业督导员。这些荣誉的获得进一步说明“开心人”品牌已从最初的广大消费者认可发展为政府、行业、消费者的一致高度认可。原告 “开心人”注册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而被告通过网络等途径了解到“开心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就恶意抢注与“开心人” 商标相似的英文网络域名,即“”和“”。被告对该域名没有注册和使用的正当理由。从被告 2006年9月5日发给原告电子邮件内容可以看出,被告注册域名是在知晓“开心人”商标已驰名的情况下,为高价出售而获得不正当的高额转让费的。更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曾表示愿以高于其成本费的代价回购被被告抢注的域名,可因为与被告的期望值相距甚远,而被拒绝。可见被告的抢注行为存在恶意,是对原告“开心人”商标的侵权行为。据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第 3277618号“开心人”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支持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骆水平立即停止使用“”和 “”,并将这两域名交由原告使用;2、判令被告骆水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骆水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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