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防工程从业企业诚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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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防工程从业企业诚信.doc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 中山市人防工程从业企业诚信 红黑榜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防工程监管,提高人防工程质量,规范中山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人防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包含以下企业: (一)人防工程设计企业; (二)人防工程监理企业;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四)其他从事相关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红黑榜是用于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依法对人防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 市人防办依法对人防企业在其从事中山市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人防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人防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资质管理,指导人防企业加强从业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市场进出机制,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出现问题的企业依法查处。 第六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受检企业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受检的企业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人防工程的施工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诚信档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人防办对人防企业实施监督,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受监管对象的财务,不得谋取私利。 第九条 市人防办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人防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市人防办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防办举报和投诉。市人防办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于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诚信红黑榜信息收集 第十条 市人防办根据本办法对人防企业分等级进行管理,对人防企业的诚信行为分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诚信等级评分总分为100分,评价结果90分(含90)以上的为守信,89-75分为一般,74-60分为失信,60分(不含60 )以下为严重失信。 第十一条 全年未在中山市承揽项目且无不良从业行为的企业,定为诚信一般。 第十二条 参与诚信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或机关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取得国家认定的相关从业资格; (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诚信红黑榜公示 第十三条 中山市人防企业红黑榜的发布形式可以按几种方式进行发布: 通过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发布; 通过中山市人防工程诚信监管系统发布; 通过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及业务窗口公示; 通过市属媒体向社会公开; (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信用中山网统一发布; (六)通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人防办在门户网站公布专项红黑榜信息前,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内容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防企业诚信红榜的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诚信行为,表彰依据等。 人防企业诚信黑榜公布的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市人防办负责本市辖区人防企业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记录有关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并根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定期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市人防办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红榜信息,最长保留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三年。 已被列入诚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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