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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 0 - 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 (试 行)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 0 - 目 录 总则…………………………………………………01 建设用地管理………………………………………01 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制…………………………03 建筑间距…………………………………………03 建筑退让…………………………………………05 竖向设计…………………………………………10 建设项目绿地……………………………………16 日照分析…………………………………………19 交通市政工程………………………………………19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21 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定……………………………24 附则…………………………………………………27 附件1 术语…………………………………………………28 附件2 用词规定……………………………………………29 附件3 经济技术指标表……………………………………30附件4 用地适建规定表……………………………………31 PAGE \* MERGEFORMAT - 0 - PAGE \* MERGEFORMAT - 0 -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 1 -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的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根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和《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我市属于大城市范畴。 1.3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4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规划管理应符合规划条件和本规定。 城市景观特殊要求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还应符合其他专业的规范标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2.1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 2.2 为保障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的落实及规划实施的相对灵活性,提高详细规划的可操作性及规划行政许可的效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时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编制中应将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纳入通则条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对相容性规定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可直接依据通则规定的相容性许可的范围相应确定地块土地使用性质。 2.3 符合专项规划的各类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如果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或按专项规划无法直接许可的,可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2.4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a)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非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b)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c)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兼容表混合布局的用地,其控规图则中所列的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计容面积应不得低于80%。 2.5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一规定的下限值,当不同高度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一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 类建筑 工业、仓储 类建筑 高度小于等于24米 高度大于24米 高度小于等于24米 高度大于24米 用地面积下限值 (平方米) 3000 5000 1500 3000 2000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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