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手机碎屏损失保险条款-广东品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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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手机碎屏损失保险条款-广东品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手机碎屏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共同组成。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部分斜体字标出的名词的具体含义,见本条款 “释义”部分。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手机通讯设备(以下简称 “保险标 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保险标的发生屏 幕破裂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维修机构维修屏幕时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被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导致的部分或整机损失; (三)保险标的除屏幕以外其他部件的损失或整机损失;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维修凭证记录的产品型号和身份识别信息与保单所载信息不 一致; (五)数据丢失等非硬件损失; (六)自行刷机、升级和软件中毒等系统、软件问题造成保险标的的功能故障; (七)外观磨损、划痕以及其他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失; (八)数码配件及耗材的损失; (九)因使用未经国家3C 强制认证的数码配件导致保险标的的使用功能故障; (十)保险标的固有缺陷、自然损耗; (十一)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送至保单载明以外的其他维修机构进行修理而产生的费 用; (十二)间接损失; (十三)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引起的损失。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投保人投保时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标的价值内协 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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