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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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探讨

【法宝引证码】 CLI.A.1175190? 原文链接: HYPERLINK /qikan/e0215f84d00914f69fbd46eb9cf64371bdfb.html \t _blank /qikan/e0215f84d00914f69fbd46eb9cf64371bdfb.html 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探讨 期刊名称: HYPERLINK /journal/articlebyclass?ClassCodeKey=88, \t _blank 《刑事法判解》 期刊年份: HYPERLINK /journal/findarticle?FilterItems.JournalYear=2005 \t _blank 2005 作者: HYPERLINK /journal/articlebyauthor?author=高艳东 \t _blank 高艳东 期号: 1 页码: 55   目次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   二、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兼谈作废票据的范围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五、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   六、本罪客观方面疑难问题分析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   (一)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认定   相对于其他金融支付工具,学界对什么是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认定有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为多数学者主张,即套用伪造其他金融工具的概念,认为票据的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票据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质地,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方法,非法制作票据的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没有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包括虚无人)的名义,擅自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票据的假票据,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的人超越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票据。{2}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一种学者所讲的票据伪造行为所伪造出来的是票据用纸,如果要用于票据诈骗活动,则行为人必须进一步实施伪造他人签章、填写票据事项等行为,上述行为尚不构成完整的票据伪造。票据的伪造应按《 HYPERLINK javascript:SLC(54991,0) 票据法》14条和第 HYPERLINK javascript:SLC(54991,103) 103条规定的“伪造”理解,即行为人以取得票据权利为目的,以他人名义在真实票据上或在非法制造的票据上签章,为票据行为的行为。{3}第四种观点认为,伪造票据包括对票据外观的非法仿制和对票据内容的非法填制行为,但不包括无形伪造。{4}   第一种观点沿袭伪造普通金融工具的定义模式,没有发现票据与货币的不同之处。   票据除了伪造其格式、样纸外,更重要的是亲自填写其上面的内容,伪造票据不仅仅指货币那样形式上的大量印制。第二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实际,我国一般不承认形式上完全真实,但实质内容不真实(如空头支票)的票据为伪造的票据。第三种观点完全采用“民法从属性说”,将刑法上的概念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概念,否认了刑法的独立性。第四种观点基本正确,但非法仿制应达到一定程度,即足以使人信以为真,伪造程度极低,一般人均可识破,但又诈骗成功的只能依诈骗罪论处,因为这种粗劣的票据难以对票据制度构成威胁。对票据的非法填制指非票据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非法填写,非法填写可能发生在票据行为各个环节:   1.出票伪造。即伪造出票人的签名以及非法填写票据必要记载事项,例如表明票据性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金额、日期、付款人名称和收款人的名称等项目。签章是出票行为的主要内容。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是出票环节的主要伪造行为。   2.背书伪造。即假冒背书人的名义,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非法记载,并且假冒背书人的签章。   3.承兑伪造。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伪造是指假冒汇票付款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写承兑字样以及承兑日期,并且偷盖付款人的预留印鉴。   4.保证伪造。即假冒他人名义并使他人作为票据的保证人,在票据上非法记载保证事项,并且签名盖章。   变造票据是指在真实票据的基础上变造除签章以外的其他票据记载事项,擅自改变票据文义的行为。须注意的是,对票据签章的变更,属于伪造票据。因为一般认为,变造是在真实原件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真实原件的本质部分,则应认定为伪造。{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本质部分应是签章,变更签章则使原票据失去了信用基础,应成立伪造。变造其他记载事项,包括变更他人记载的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等记载内容,不仅包括绝对记载事项,也包括任意记载事项。变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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