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贵定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

8 - 9 - 贵定县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丧葬活动管理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四章??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葬活动,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改革土葬,有步骤地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殡葬管理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管理殡葬业务的单位。县委宣传部、公安、财政、市监、卫计、人社、发改、住建、国土、林业、环保、城管、司法、民族宗教、交警大队、维稳办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殡葬改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殡葬改革,认真执行殡葬管理的相关法规、办法和政策,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的信息上报和联络工作。村(居)委会、社区应将殡葬管理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丧葬新风尚。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维护和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丧葬活动管理 第七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改革土葬,逐步推行遗体火化。分步分区域实行集中治丧、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 第八条??火化区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死亡,遗体实行火化严禁土葬遗体。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州驻县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必须火化。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必须火化。 遗体火化分步分阶段逐步推进,根据城镇发展实际,适时扩大集中治丧、火化区域。具体推进时间和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集中治丧和火化区域外的公民死亡的,鼓励丧属主动到殡仪馆治丧和对遗体火化。 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应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公墓分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提倡骨灰抛撒、骨灰土葬不留坟头、骨灰土葬地表植树等文明节俭的方式处理骨灰。严禁将遗体埋葬或将骨灰入棺土葬。 第十条??集中治丧区域内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镇(街道)、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护送外运。因另有规定需要将遗体运出的,必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在医院的停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 第十一条??遗体的接运、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殡仪馆承办。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二条??接运、火化正常死亡遗体,需提交卫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遗体火化,严禁停尸悼念。 第十三条??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特殊情况须延长保存期限的,须经县殡葬管理所或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悼念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信教公民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应经县民族宗教部门批准。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火化对象生前系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或享受社保待遇的人员,火化对象的合法继承人,应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公墓管理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安葬证明书方能领取丧葬、抚恤或遗属等补助费用。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全县殡葬改革设施必须服从规划,县城规划区按规划建立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县城以外的镇(街道)应按照规划建立殡仪服务站;全县建制村(除金南街道的金山村、南平村、荷花村,宝山街道的宝花村、城东村、城北村、龙港村外)和较大的自然村寨逐步建成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十八条??全县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数量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文档评论(0)

ldj21532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