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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2 侯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及监管服务办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 HYPERLINK /zcfb/zcfbl/201612/W020161202327973225255.pdf \t _blank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监管服务办法》和山西省发改委、经信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监管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及监管服务工作。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监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类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改委或经信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 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侯马市发改经信局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改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的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侯马市发改经信局审批科负责受理。审批科应及时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九条 项目单位向发改经信局提交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及节能报告和相关材料,发改经信局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节能报告委托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 发改经信局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管工作由侯马市节能监察大队负责,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发改经信局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应及时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推动项目早日验收合格、早日投产运行。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改经信局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改经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改经信局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发改经信局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山西”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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