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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保障

关于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保障   〔摘要〕改革开放进程中,在我国农村不少地区出现了出嫁女基于土地产生的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其成因主要有:村民自决权的局限性,村民的传统观念,村民基于现实和长远利益的考量,现行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补救措施不到位,村级“法律”与村级领导的行政专断等。因此,要尽快转变村民的传统观念,围绕协商民主恳谈方式构建新的调解方案,完善法律体系以及行政、司法救济,加强对村规民约和村干部权力的监督与管理。   〔关键词〕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村民自治,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2-0085-04      土地是农民的命脉,承担着农民生产和生活保障的功能。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农村在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的同时,不少地区出现了出嫁女基于土地产生的集体经济权益保障存在问题。这一问题若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不仅影响出嫁女群体的生活,而且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将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本文将基于2010年2月在广东省S村的调查,对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出嫁女的集体经济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本文所探讨的农村出嫁女是指与本村之外的男子结婚而未将户口迁出的妇女。一般而言,出嫁女土地权益之争的背后隐含着两种不同形态的资产权益:一是作为农业资产的土地权益,另一种是已经由农业资产转变为工商业资产的土地派生资产的权益。〔1 〕 (P24 )这里讨论的出嫁女权益问题仅指后一种权益。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问题的产生主要与村集体土地带来的经济收益有关。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加快,许多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统一征用开发,传统的土地用途被更改,从而产生了基于土地基础上的不再是农业收入为主,而是由于土地出租等所带来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增加的现实。原有的土地承包权问题演变为集体分红、福利和宅基地分配等权益问题。而户籍改革使已婚妇女户籍不必随夫婚迁,其子女户籍可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因此出现了不少出嫁女及其子女在结婚后仍保留户口在原村,有的仍住在本村并以此为由要求分享村集体的利益。   本次调查的S村,下辖6个村民小组,有人口183户共833人,与深圳某区毗邻。早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该村土地基本上就已经被政府集体征用了。征地使农民失去了基本的生活资料,为了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解决其后顾之忧,政府在征地后又以回拨地的形式将其作为村集体后续发展的资源。回拨地是指政府征用土地后,按照一定比例划拨给被征农村集体组织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回拨地改变了传统的土地用途,村集体在回拨地上建设厂房用于出租或村集体投资建厂等产生了极高的村集体经济收入。近年来,该村充分发挥地缘、人缘和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村企合作。目前落户该村的有东风本田、精密机械、塑胶五金制品等10多家企业,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村之一。2003年村集体经济收入9万元,2008年村集体收入达220万元,5年时间内集体经济收入增长24倍多。2009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402万元。如此高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必定带来了较高的村民福利。据了解,近年来每户村民每年会获得三万至五万元不等的集体福利分配。   在分配方面,我国农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传统财产分配方式。〔2 〕 (P42 )S村在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上,也是以男性为中心,将出嫁女排除在村民待遇之外。其主要表现在不给予出嫁女及其子女分红、宅基地和其他村民福利待遇。出嫁女权益受侵害的实质是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身份的纠纷,即被原来所属集体(或所嫁人的集体)他者化的纠纷。成员资格主要由两部分内容构成:户口、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包括享受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承包经营权、参与决策的权利、参加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的分配权。〔3 〕 (P322 ) 实际上,在婚丧嫁娶和国家征地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权利最易流失。〔4 〕 (P29 )S村的出嫁女有三种类型:一是户口在,长期居住,并履行村集体相关义务;二是户口在,但每年只居住2个月至6个月不等,履行了村集体相关义务与责任;三是户口在,但人不在本村居住。这三类出嫁女在丈夫所在的村集体都未享受到分配村集体福利的待遇,同时又分享不到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权益,于是在行政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出嫁女开始了上访维权,从2007年开始长期不间断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出嫁女因集体经济权益上访问题已经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敏感问题。因此,从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考虑需要对出嫁女享有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科学的解决对策。   二、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目前农村出嫁女要求享有集体经济权益的诉求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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