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体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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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体会

关于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体会   学习了建设部关于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是,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质的落实,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作质量水平。本人认为重要的掌握两方面。   一、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一)、明确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就一项具体工程而言,主要应该由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这五个单位,就是我们讲的五方主体。具体到人就是,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二)、建立三项制度。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志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   1、书面承诺制度:要求在工程开工前,五个主要责任人必须签署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做出承诺。   2、永久性标志牌制度:就是在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载明五方主体和五个主要责任人的信息。   3、信息档案制度:就是建立以五个主要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   (三)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五个主要责任人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和责任。实施动态监管,确保五个主要责任人到岗在位、尽职尽责。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都要依法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诚信责任、执业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认定   (一)、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存在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二)、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四)、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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