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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经2013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基地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我校与合作单位经友好协商共同建立的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场所。 第三条 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按需设立、分级管理、合作共赢、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基地由学校或学院(部)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称为“武汉理工大学人才联合培养基地”。 第五条 基地设立的条件: (一)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其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二)有一定数量的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长期稳定为培养研究生提供科研合作项目并拓展合作范围的能力和潜力。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 (五)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同时接收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参加实践研究。 (六)同一基地的构成单位应在同一城市或地区。 第六条 基地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提交论证报告。由相关学院(部)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向研究生院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适用专业领域等。 (二)实地考察。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部)组织人员到拟设基地的单位进行考察和磋商,由相关学院(部)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附件)。 (三)签订协议。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学院(部)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合作协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挂牌。 第七条 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三章 基地的建设 第八条 各基地须成立基地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落实专业实践计划、安排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实践考核等工作。基地工作小组组长由学校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基地依托单位指派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基地工作小组应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各基地须组建导师团队。导师团队由基地的校方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导师可以来自不同的学科领域,每个学科领域至少包含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基地的合作导师。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合作导师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院推荐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合作导师可担任实践教学的任课教师或对研究生论文进行指导;基地工作小组每年对合作导师进行年度考核,并按工作量核发酬金。 (二)校内导师由学院选派,除选派研究生导师外,还需选派青年教师参与导师团队,具体负责参加专业实践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基地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实践安全管理办法、基地运行管理办法,加强过程管理。相关学院(部)与基地依托单位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 第十一条 相关学院(部)与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落实和保障研究生开展实践研究活动期间必要的生活、学习、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每年对基地建设和管理进行考核。 (一)考核时间。每年12月由研究生院会同学院(部)组织专家对各基地进行评估与考核。 (二)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组织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和条件保障建设、专业实践的管理、专业实践效果等方面。 (四)考核不合格的实践基地,需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基地,下年度不得作为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实践研究活动所需经费纳入研究生教学质量建设项目预算,主要用于支付企业导师酬金,为学生外出实践期间购买保险等。 第十四条 鼓励合作单位在基地设立专项基金或进行适当投资,推进基地的建设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合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派出的相关管理人员和研究生提供适当生活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 附件: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申 报 表 申报学院: 合作单位: 专业领域: 申报时间: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处制表 一.学院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情况 专业名称 支撑学科 导师情况 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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