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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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附件 广东省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 对于尾矿库闭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2010年环保部令第16号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尾矿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进行处置,保证坝体安全,不污染环境,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关闭尾矿设施必须经当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尾矿库闭库需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但是具体的验收依据和验收程序并没有明确。 针对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验收问题,环境保护部在对我厅《关于尾矿库闭库环保验收相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示:在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规程时,应重点从库区覆土绿化及生态恢复、库区封场防渗及渗滤液收集处理、库区排水设施建设、环境监测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因此,为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推进我省尾矿库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闭库的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验收除外。 一、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740—2015)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38号)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5]48号)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 109号)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2001,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修改)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 2030—2010)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64—2013) 二、定义术语 尾矿库企业是指建设和使用尾矿库的企业。 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指通过尾矿库环境风险预判环节,识别出的环境风险大、需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督促尾矿库企业深入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等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尾矿库。 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设施是指尾矿库企业为了预防尾矿库封场闭库后产生环境污染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尾矿库闭库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以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基础,以尾矿库运行至设计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实际情况为依据,通过检查、分析、预测等手段评估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针对原有环境保护措施的不足,提出需补救、完善或者调整的方案、对策、措施的方法和制度。 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设施完成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等规定,依据尾矿库闭库环境影响后评价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闭库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三、验收范围 (一) 与尾矿库闭库工程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尾矿库闭库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及生态保护设施等。 (二) 尾矿库闭库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意见、有关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企业责任 (一)闭库环境管理 尾矿库企业负责尾矿库闭库的环境影响后评价、环保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申请及闭库后的环境安全管理。尾矿库闭库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应当纳入企业概算。 尾矿库企业应按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对尾矿库环境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确定是否属于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 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停用或废弃的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尾矿库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审批闭库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尾矿库企业应在尾矿库运行至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对尾矿库运行至设计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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