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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3  購物中心 第一節 休閒運動的定義與功能 第二節 休閒運動產業的分類 第三節 休閒運動設施分配狀況 第四節 臺灣民眾從事休閒運動概況 第五節 休閒運動產業現況  休閒若是被定義為相對自由、活動與內在滿足感,則對多數運動參與者而言,運動當然是休閒。  「休閒運動」是指休閒活動中的動態活動,而且這些動態活動是以增進體能及娛樂為其目的。  行政院經建會於民國93年底提出「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發展綱領與行動方案」,打造臺灣為全民運動王國,並為國人建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為未來發展願景。  第一節 休閒運動的定義與 功能 一、休閒運動的定義  沈易利(1998)將休閒運動定義為,在休閒時間內以動態性身體活動為方式,所選擇具有健身性、遊戲性、娛樂性、消遣性、創造性、放鬆性等,以達身心健康與紓解壓力目的之運動(不包括觀賞運動比賽)。  黃金柱(1999)認為,休閒運動是在自由休閒時間內,為獲得本身樂趣,經由選擇參與的體能性運動或娛樂性運動,可區分為球類運動、戶外運動、民俗性運動、舞蹈、健身運動、技擊運動、水中暨水上運動、空中運動暨其他休閒性運動等。 二、休閒運動的功能  黃金柱(1999)綜合專家學者的看法認為,休閒運動具備以下的功能: 1.促進健康體適能 2.紓解各種壓力 3.滿足高層次心理需求 4.提升工作服務效能 5.提高生活品質 6.其他:休閒運動可作為競技比賽的項目,成為謀生的職 業。 第二節 休閒運動產業的分類  林房儹等(2004)對於「運動休閒產業」的定義為:「運動休閒產業係指,可提供消費者參與或觀賞運動的機會及可提升運動技術的產品,或為可促進運動推展的支援性服務和可同時促進身心健康的身體性休閒活動之市場」。 1.服務性運動休閒商品(表13-1) 2.觀賞性運動休閒商品 3.實體性運動休閒商品 4.支援性運動休閒商品 5.大型運動賽會活動    林建元等(2004)依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所涵蓋之服務業中符合運動休閒服務性質的行業,再綜合「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所包含之行業類型,將運動休閒服務業分成八種行業類別: 1.運動用品/器材批發及零售業(表13-2) 2.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業 3.運動休閒管理顧問業 4.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5.運動傳播媒體業 6.運動表演業 7.職業運動業 8.運動場館業    第三節 休閒運動設施分配 狀況  臺灣地區的運動場館主要可分為八種,分別為:縣(市)立體育場館、鄉(鎮市區)運動場館、社區運動場館、學校運動場館、公營事業機構所屬場館、民營事業機構所屬非營利場館、民營事業機構所屬營利場館及私人場所等。在這些運動場館中,主要是以學校運動場館(25,461座)為最多(表13-3)(圖13-1)。  民國88年臺灣地區運動設施,以簡易籃球場4,055座最多;拳擊館、馬術場和射擊館則均未超過30座,是運動場館較少的設施(表13-4)。        第四節 臺灣民眾從事休閒 運動概況 一、民眾休閒運動項目與頻率  國人最普遍的運動項目(表13-5)為「慢跑、快走、散步」,從事者占51.72%;其次為「登山、健行」,占 32.59%;再其次為「球類運動」占22.14%、「游泳及水上運動」占16.6%。  國人從事各項運動之頻率(表13-6、表13-7),以從事「武術、氣功、瑜伽等」運動之頻率最高。      每天從事者占35.6%,每週至少1天者比率達七成;從事「慢跑、快走、散步」及「健(塑)身運動」者從事頻率居次,幾乎每天運動者分占21.6%與21.3%,每週至少1天者均近六成;至於從事「球類運動」、「登山、健行」或「游泳及水上運動」者從事頻率則較低,每週至少從事1天者之比率均不及五成,分別為44.1%、26.0%與24.2%,此與各項運動所需設施及其項目之特性息息相關。 二、民眾最常使用的休閒運動設施  運動設施種類的多寡可以反映民眾休閒運動的行為。 民國91年民眾最常使用的運動休閒設施是簡易籃球場, 11.4%,田徑場最常使用的民眾比例8.8%,居第二,健行步道7.4%是民眾最常使用運動休閒設施之第三位。體適能健身中心最常使用的民眾只有0.6%。(表13-8)   三、民眾對休閒運動設施的需求  民眾對於運動公園(3.96)、學校運動休閒設施(3.92)、自行車專用道(3.91)、室外游泳池(3.88)、健行步道(3.86)、社區公園(3.85)、戶外體能遊戲區(3.83)、兒童遊戲場(3.81)、市區公 園(3.81)、標準籃球場(3.80)和老年人運動休閒設施(3.78)等十項運動休閒設施需求的程度為較高 (表13-9)。由前十項休閒運動的需求表現,似乎可以感受到民眾對社區休閒運動設施的建構有較高的期待。 四、參與休閒運動之阻礙因素 (表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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