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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内容摘要】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自兴起至今发生率一直很低。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成为其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推进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中国论文网 /4/viewhtm 【关 键 词】 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 兰红燕,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国 际法、经济法方向研究。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土地资产在家庭承包基础上,在不改变承包权的前提下,承包农户把土地的经营权转给其他人重新配置过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我国农民非农业化、农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也是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的需要。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兴起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发生率一直很低,无论从流转量或流转的时间长度等方面看,我国的农地流转速度都很不发达。影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因素非常复杂,涉及到经济、法律、社会及思想认识等各个层面。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1]。只有通过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为建立流畅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体系提供根本法律保障。 一、我国农村使用权土地流转 的法律规制 自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随着农村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大量农民流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逐年增加;而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土地规模化经营。因此,在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出现了自发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传,随后向内地蔓延。 在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上,我国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限制、最终到明确开放的发展轨迹。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从自发到合理有序流转、从少到多的过程中,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学者考察,认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最先规定始于1985年国家政策上允许有偿转包土地[2]。而后,1986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 承包合同无效。”到1999年最高法院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重申这一规定。1993年的《农业法》、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中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出相关规定。2001年中央发布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则明确指出:“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2003年施行的《土地承包法》专门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7年《物权法》沿袭了《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和政策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依据,在实践中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起了引导、规范、支持和推进的作用。 二、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 法律制度的缺陷 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实质是土地产权在各个产权主体之间流转,它客观上要求以法的形式来规范土地产权的内容、界限和形式,调节各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在法定规范内约束他们的行为[3]。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日渐规范的过程,但是从整体上看相关的立法较为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完备。 1.相关法律对土地所有权内容规定不明确。我国目前法律对土地所有权方面的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1)所有权主体不明。根据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明确地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农民集体”。《民法通则》#8201;第74条规定:“#820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或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又进一步确认了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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