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VIP

江苏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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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PAGE 1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工程。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上述各单位安全生产及其管理情况实行监督。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七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各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省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委托相应的部门或机构作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委托相应部门设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工作。第二章 安全监督职责第八条 省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拟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导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安全监督工作。(三)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和大型交通建设工程等进行安全监督。(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根据安全监督程序和工程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对受监工程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安全动态;监督检查也可组织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共同进行。工程交(竣)工前负责对受监工程的相关单位进行安全业绩评价。(五)负责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年审、等级晋升及报评先进时提供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报评先进时提供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六)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七)开展全省行业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第九条 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参照省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开展安全监督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章 安全监督程序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当向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按照本规定附录一、二、三、四、五(Aj-01~05)的要求提出安全监督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若质量与安全监督属同一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可一并申请。若后续工程的从业单位尚未确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书面说明,待确定后再办理相关工程的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受理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的文件、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后按照本规定附录六(Aj-06)的格式和要求向建设单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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