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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的案例

补充案例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碰撞案——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参见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详细案情可参见罗昌平:《“富山海轮”2亿元赔付悬念重重》,载中国商报网:http://www.cb/shshshow.asp?n_id=6650,2006年6月5日访问。【案情介绍】2003年5月31日格林尼治时间10点30分(北京时间18点30分),在距丹麦博恩霍尔姆岛以北4海里的海域,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富山海轮”与一条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相撞,外轮撞到“富山海轮”左舷一、二舱之间,导致生活舱突然大量进水,“富山海轮”沉没,船上27名船员获救。“富山海轮”船员离船前,封闭了船舶上所有的油路,避免了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域污染。“富山海轮”载有6.6万吨化肥,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金额为870万美元。“富山海轮”船体保险金额为205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富山海轮”船体、货物的独家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后,进行了再保险。“富山海轮”运载的货物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理赔程序,聘请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勘验定损,协助船东开展救助。“富山海轮”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决定预付赔款7000万人民币。“富山海轮”船体与货物保险金额为292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计赔付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左右,创我国国内海损赔付之最。【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些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参考结论】“富山海轮”海难事件引发一系列的民事关系,主要有:(1) “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籍集装箱船相撞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2) “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灭失赔偿关系;(3) “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4)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6)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海损理赔后,与肇事责任方的代位求偿关系;(7) “富山海轮”原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民事关系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评析】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上述民事关系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对于“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物灭失赔偿关系,“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以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虽然它们的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但标的物为国际货物销售或运输中的货物,以及引起它们受损或灭失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亦属涉外民事关系。案例2: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的继承诉讼案——反致【参见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150页】【案情介绍】1995年1月17日,日本阪神地区发生里氏7.3级地震,地震中3名中国留学生死亡。死亡的学生中有一冯姓学生,在日本留有数目可观的动产遗产。冯某的父母在日本神户法院提起遗产继承之诉。日本法院受理了案件。【法律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本案是否是涉外案件?2.本案是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参考结论】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法律评析】虽然本案的主体——继承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被继承人生前也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继承关系的客体——本案中的遗产位于日本,产生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死亡发生在日本,因此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日本神户法院在确定了案件的性质为涉外法定继承案件后,首先确定法律适用规范。日本1989年《法例》第26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根据这条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日本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分为法律适用规范和实体规范。对于动产的涉外法定继承,中国法律有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我国的法律适用规范将涉外动产法定继承适用的法律又指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日本。日本1989年《法例》第32条规定:“应依此当事人本国法,而按该国法律应依日本法时,则依日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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