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食品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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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食品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宝应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具体特征包括: (一)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二)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 50人以上的; (四)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 50人以上的; (五)其他由于食品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三)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四)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 (六)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经费投入。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行使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求援工作; (三)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四)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县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五条 卫生、农林、工商、质监、水产、商贸、教育、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 (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收集、上报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照《宝应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所涉及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各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适用。 (一)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或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不报、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以及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阻碍、干涉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急处理时不听指挥、相互推诿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食品安全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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