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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个人实践总结及日记

检察院个人实践总结及日记   XX年6月27日至7月8日我在XX市基层检查院侦查监督科实习了两周时间。短短两周的实习,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学习的同时也结识了很多老师和朋友。在侦查监督科实习的两周里,科室的同事们带我去看守所审问犯人,让我近距离的接触了真正的当事人;教我整理装订案卷材料,使我对整个案件的程序有了形象的理解;我们在一起讨论疑难案件,使我真正把课本的知识运用的复杂的实践中,让我明白课本远远没有真正的生活复杂。时隔已经两个月,回想起来当时的实习生活仍历历在目,特别是在看自己的实习日志时,新密检察院那些朴实的检察官形象一个个映入眼帘。   短短两周的实践,单看自己的日志就已经记录了20多起案例,而基层检察院的同志们每个人平均每周都要办十几起案子,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他们当然也会因为忙碌而抱怨,但嘴上抱怨的同时,手中并没有停止工作,仍然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事情。这就是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给我的朴实印象。记得实习的第二周正好赶上XX市全市的检察院卷宗大检查。在这周里,平时对自己办的案子的卷宗都要检查五六遍的检察官们,在这时更加仔细认真。卷宗中没有丝毫的错误,包括一个标点符号。这样认真,一丝不苟的精神深深打动了我。也许,有人认为这样的做表面文章的行为不值得“夸耀”,但对于一份案卷来说,那记录的是一个人的重大人生事件!这样的表面文章是一定要做的。这些要存档的案卷,也许某天再次翻查,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一样的结果。我想,检察官们正是抱着这样的心态才对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都认真的核查,保证案卷的精确性。刑法是关乎人最重要的生命权和自由权的法律部门,是人最重要的权利,必须做到精确,而不仅仅是正确。不仅对于已经处理的案件一丝不苟,对于正在处理的案件,我看每个检察官都仔细审阅,对当事人批捕与不批捕都做到论证充分!每天都保持这样认真不苟的工作态度,确实值得我们学习。   然而,在实践中还是发现了很多问题:1.检察院调解制度:调节不成,不予取保候审。合理性问题。2. 证据采信的不严格,没有完整的证据链。3. 检察院操作只看表面程序,过于机械化。4. 刑辩律师形同虚设。 5. 侦查监督没有实际作用,纠正违法通知书作用不大。这些问题,我想用日志中记录的自己亲身经历的几个案例来阐述,这也是我当时最真实的想法。   XX年6月28日 星期二 晴,很晒很热   上午九点XX市检察院召开了第五次检委会会议,魏科长点名让我一起去听听。会议主要学习了XX年的两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是王品同志主讲的《自首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浅析》。这次会议主要是讨论具体操作中自首的认定。比如自首要与合理的辩解分开对待,不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而不认定其之前的自首;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主动交代即可认定为自首,主要以是否履行了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为判断标准;对与其犯罪密切关联的罪行的交代应认定为同种罪行,比如因受贿而滥用职权的;对已经录入公安系统信息网的犯罪应视为已掌握的罪行等等。而在此讨论过程中,我有疑问的是实务操作中对家人亲友扭送犯罪分子归案,犯罪分子主动交代罪行的是否是犯罪的问题。讲座中,王品讲到该情况不认为是自首,会后我又咨询了老韩科长,他也肯定的告诉我,在实务操作中是不按自首论的,但也不会像被群众扭送一样从重处罚,只是正常程序对待。这点让我很不理解。我认为是应当认定为自首。关于自首的法理有两方面:一是犯罪分子具有悔过自新之意,再犯的可能性减小;二是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与审判。这两者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被亲人扭送,在客观方面是应视为主动归案的,且又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已经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与审判。这如同犯罪分子主动投案主动交代,但是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并无悔意,且认为是符合正义的道理一样,我们应当认定其也为自首。这样在实务中才会利于亲属朋友主动劝服教育犯罪人自首。   下午去了XX市看守所讯问犯人。第一次进看守所,跟鹏飞哥领犯人,看着看守所的讯问室,铁栅栏网,真紧张,还觉得一丝丝危险。这次鹏飞哥和玲玲姐一共领出8名待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涉嫌盗窃的,涉嫌故意伤害的,涉嫌诈骗的。其中一名入室盗窃的年轻男孩,今年22岁,16岁因抢劫被判6年有期徒刑,今年刚刚放出来。听他的口气,希望早点批捕,早点起诉,早点把他送入监狱。他本人在少管所待过,看守所待过,监狱也待过,一直夸口监狱的待遇好,吃的好,住得也好,想早点进去。看着这个年轻人这么自暴自弃,我真的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感受,这么一个年轻人的人生就这么毁了。联想起昨天待批捕的15岁白石涉嫌强奸的案件,愈发同情白石。今天早上玲玲姐给白石案的受害人的父亲打电话,他明确表态要赔偿钱多的话可以考虑和解。他显然已经把女儿“被强奸”当成了摇钱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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