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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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 一、问: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国债,如何确认其免税利息收入?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问、企业2010年度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自行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可由企业从优选择。 三、问: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所取得的收入超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 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的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所取得的收入超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 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的部分,暂不确认为免税收入。超限额部分,先冲减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冲减后仍有余额的,其余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被投资方实际分配股息、红利额小于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 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其差额部分可调增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数,但不得超过原计税成本。 四、问:已经办理好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结算、清算手续? 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当年度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情况及其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结算备案。 对已经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总额大于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当年(年度汇算清缴前),或者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第五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备案。 五、问:哪些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免税手续? 答:同时满足财税〔2009〕12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手续。在取得免税资格后,应随汇算清缴资料一并上报沪国税所〔2010〕158号规定申请材料,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手续。 六、问:对非营利组织提供修订后章程或管理制度等有何要求? 答:非营利组织发生修订章程或管理制度等情况的,须提供经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盖章确认后的章程或管理制度。 七、问:在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中,如何掌握申请单位是否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答:对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占全部收入50%以上的单位,可作为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单位。 八、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应单独核算? 答: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作为不符合条件处理。 九、问: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从何时开始? 答: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的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年度纳税申报的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办理。 十、问: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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