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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翻供原因分析及对策

犯罪嫌疑人翻供原因分析及对策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后期翻供的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十分严重的问题了。   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有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行为有关的人员,这些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有的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反侦查能力。在近几年的办案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突破时候和立案初的讯问时候,都能态度较好地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但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常常翻供,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起诉的进程。   比如2002年的孙某涉嫌受贿案、何某涉嫌受贿案、2003年重庆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系列窝案、2004年的李某涉嫌受贿案等等。由于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翻供,严重影响了案件侦查终结的时间和案值,也给以后的审查起诉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因此,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翻供原因是什么,我们不得不认真分析。   通过办案实践的剖析,我们认为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翻供是由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所构成的,其主要原因有:   一、畏罪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在初查和立案突审阶段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和各种侦查手段、策略,心理防线极易崩溃,因而不得不做出如实的有罪供述。但逃避罪责和企图减轻惩罚的心理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所共有的,当案件进入后面的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思想冷静下来以后,面对即将承受的刑罚,便会千方百计编造谎言逃避惩罚。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李某在初查突审阶段和立案的初期侦查阶段对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当案件进入到侦查阶段的后期和审查起诉环节,李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同时,也迫于家属的压力,在讯问当中对自己的行为矢口否认,妄图以此逃避打击。   二、侥幸的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当案件进入新的侦查过程和新的诉讼阶段后,往往低估了承办人的办案水平,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和能量,自认为有些证据检察机关不可能取得,或者认为有些证据已经按照自己的愿望进行了改变,因而心存侥幸心理进行翻供。如何某涉嫌受贿一案,何某在侦查阶段的前期和中期都对其涉嫌受贿的各笔均供认不讳,至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阶段,却突然翻供了其中的大部分涉嫌犯罪的事实,迫使检察机关不得不重新突破涉案的一些关键证人,并前往外地查证,给诉讼造成困难。但经过侦查机关的再次突破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大多数侥幸的企图被粉碎。   三、强制措施不适当的变更。在侦查阶段,由于采用了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被切断了联系,而且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处所,他们的心理受到了较强烈的震慑,一般不易出现翻供。一旦检察机关在基本犯罪事实查清后,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与外界恢复了联系,或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或受他人支使,极易产生翻供的心理。同时,也可能采取一些串供毁供的手段。一旦时机成熟,多数便进行无罪式翻供。至少,要进行试图减轻处罚式翻供。如我院办理的何某涉嫌受贿一案,何某在羁押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当我院考虑到其身体状况不便继续羁押将其取保候审后,何某得有时间和涉案证人进行串通,很快就翻供了其中得几笔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使案件的侦查终结陷入了僵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动更快,在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到三天,就全盘否认自己已经多次交代的犯罪事实,待检察机关准备重新变更强制措施时,又急忙全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枉自增添了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量。再如,某涉嫌行贿人,在检察机关准备以涉嫌行贿罪对其刑事拘留时候,该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涉嫌行贿的事实细节交代得清清楚楚,并得到了相应的证实,但当检察机关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而让他回家以后,第二天就到检察机关翻供,可当办案人员告知其翻供的严重后果以后,又急急忙忙承认了自己的行贿事实。   四、个别素质不高不讲职业道德的的律师的介入,为翻供诱发了起因同时也提供了翻供的便利条件。辩护律师依法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极个别律师不讲职业道德,处于贪利、出名等思想,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串通案件当事人翻供,同犯罪嫌疑人沆瀣一气,同流合污。最近,全国相继处理了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律师,他们涉嫌的违规违法的事实,不但给律师界敲了警钟,也从侧面提醒了我们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得不考虑律师的负面作用,在办过程中,对其可能的负面作用有一个预先的防范。   五、案件久拖不决,反复退查。有些案件由于认识不统一,对法律政策掌握不一致,导致案件拖来拖去,而这些影响案件侦结和审结的原因往往又会通过种种途径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所知晓,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做出有针对性的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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