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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与合同自由冲突原因与规制

格式合同与合同自由冲突原因与规制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格式合同在我国广泛适用,而其强势一方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一些不平等的条款强加于相对人的现状,对格式合同妨碍合同自由的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分析,尤其是针对当前学者很少论述的消费领域以外的“霸王条款”进行了阐述,最后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 强势地位 合同自由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还有人将之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等。19世纪中期以来,社会经济迅速腾飞,特别是工商业的发展更是一日千里。为使大量经常性、重复性经济活动的便利化,格式合同以其快速、便捷、可重复使用的优越性而产生并大量运用于商事领域。格式合同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容易使合同缔约的强势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一些条款强加于对方。致使格式合同妨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自由原则,从而侵犯了合同弱势一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格式合同与合同自由原则冲突的原因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选择相对人、合同内容的确立、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合同的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但是涉及与格式合同有关的方面只有合同内容的确立,其他内容非本文论述所及。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从而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确定合同内容方面的自由。   在采用格式合同方式的经济行为中,一方如果处于强势地位,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就有可能不真实。因为处于强势地位一方能够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单纯依据自身的需要来确立合同的权利义务,而不必太多顾及对方的要求。在消费领域内以格式合同妨碍合同自由的现象主要是垄断所至。垄断在所有市场经济体制中在所难免,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转型期的国家也大量存在。垄断表现为法律上的垄断和事实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大部分学术论文论述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性时是从消费领域着眼的,其实在劳动关系等领域同样普遍存在着以格式合同妨碍合同自由的现象。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在运输、租赁等各行各业也同样比比皆是,只要合同双方存在实际地位不平等,就有以格式合同妨碍合同自由的可能。   综上所述,在经济活动中,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是导致以格式合同妨碍合同自由原则的根本原因。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使有的组织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单方面制定了包括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的格式合同,这种性质的不平等条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使格式合同妨碍合同自由的直接原因。即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了霸王条款的存在,霸王条款直接妨碍了合同自由。但是格式合同也并非与合同自由原则完全格格不入,如果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完全遵守了有关法律规定,那么合同相对人在对某些条款有异议时就可以去选择另外的合作伙伴,这时就实现了在法定条件下的合同自由。这种合同自由自然是一种相对的自由。   二、规范格式合同行为的措施   根据格式合同妨碍合同自由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规范格式合同行为的根本措施就是改变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状况;同时也需要对其中的霸王条款进行直接约束,双管齐下,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从目前的社会现实状况来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消费者、工人等格式合同的相对人要提高自己抵制霸王条款的意识与能力。单靠这些弱势群体自己的力量是无法抵制霸王条款的,一是他们普遍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不强,二是迫于生存或是其他更为复杂的原因要与那些含有霸王条款格式合同的提供者进行交易或合作。这就需要其他的社会综合力量来共同努力。其次,立法方面应该加重霸王条款制定者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40条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仅仅规定“该条款无效”,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也仅仅规定“其内容无效”。   第三,作为格式合同的拟订者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经营者在拟订具体的格式合同时,应当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贯彻公平原则,兼顾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在此前提之下尽量参照我国有关政府机关或行业组织所制定的、用于指导经济活动选择适用的合同范本,避免出现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不能为了获取自身的最大利益而不惜侵犯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切实负起做为社会上的强势群体应当为社会所尽的义务。同时,格式合同的拟订者还应当自觉地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格式条款内容的义务和条款说明义务,将合同的公平性体现到实处。   第四,有关的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由于格式合同排除双方当事人自由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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