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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与制度创新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与制度创新   摘 要: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说明我国已有的食品安全制度并没有能够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人们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产生了极大的信任危机,为此学者们展开了不同理论的思考,每种分析路径都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推进和实践作用。本文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入手,对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进行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制度创新   作者简介:栗晓红(1964-),女,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F203;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9.2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9-54-03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出现,国内学者和社会工作者对食品安全问题也进行了比较深层次的研究,分析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社会规制等)及影响,指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研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措施。调查显示,97.4%的人认为监管部门应该对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而政府问责机制等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彻底地解决问题,全面扼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严重局面,就要从制度创新入手。   一、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目前,政府监管的失职与缺位构成我国食品安全威胁,也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具体分析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体制,我们会发现,体制性因素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首先,人治监管模式导致监管缺位、监管失误和权力腐败。人治监管模式的特征主要有:监管机构乃至监管人员往往无视规章制度,无视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肆无忌惮的取悦上级领导;制度缺位问题严重,不仅造成所有的制度总是有利于监管者,而且使得制度的内容不完整,造成监管者为自己行为的便利可以随意解释;制度成为摆设,领导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制度,不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都随着领导的意志而转移,需要时就拿来,不需要时就束之高阁;官商勾结、合谋现象严重,由于制度约束乏力,人治监管模式下突出了监管者个人的权力至上和无约束性,一些食???经营者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不惜高价收买执法权力,食品商和监管者组成利益联盟,共同谋取非法利益。传统的“人治”型权力监管模式一定要摒弃。   其次,食品安全多头管理体制责任不清,不利于加强监管,会形成相互间权力重叠,相互制约与推诿事件发生。这些机构和人员之间缺少沟通与合作,完善政府机构职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整个过程,细化与协调多部门之间的合作,必然是复杂多样化的,如何在“分段监管”中做到无缝衔接,这对我们国家多个政府机构职能的行使是个巨大的挑战。   最后,行政监管部门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方式急需改进。目前相关部门主要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多以审查与突击检查作为主要工作方式,这种被动局面无法实现安全网络的无缝衔接。为确保实施效率,避免政府官员不作为、渎职、权力腐败等行为的发生,可以由多个机构分别来承担食品安全规制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项权力,如决策与监督的权力由各级人大承担,安全监管的执行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农业局和工商局等机构负责。各项权力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省市有关部门要对各地食品进行明访暗查,抽样检验检疫,以堵塞各种漏洞。   二、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履职不力、执法不严、相互推诿等问题,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切实履行对食品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更多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参与者责任,对政府责任的关注度较小,就现有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监管责任规范来看, 其责任程度明显过轻,不能达到食品安全市场对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要求。强化政府对食品市场监管职权的同时,也需要同等程度的责任规范约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基层网格化管理。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对于食品安全有着责无旁贷的责任,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企业(生产者、流通者)对于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尤其在现阶段,食品生产者呈现小、散、乱的特点,企业的主体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更为重要。政府在通过立法加重惩罚问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同时,通过以下措施保障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督促规模企业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验员,小型企业可以聘请兼职食品安全检验员,检验员的资质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认定,而这可以作为工商部门给予资格认证的约束性条件之一;二是赏罚分明,对于那些食品安全长期合格的企业可予以资格认定,作为向消费者推荐的产品,对于那些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要予以重罚,问题严重的取消市场准入资格;三是可以开展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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