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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

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和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现状出发,探讨了公路工程以及类似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同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后,招投标制度逐渐引入到我国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和财政投融资制度的逐步完善,目前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财政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充分利用外资”的财政投融资体制。   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意义在于通过招投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建设各级政府对建设市场的行政干预,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公路工程市场发育尚不健全,行为很不规范,且受到管理体制的约束,同时建设单位和招标企业经验不足等原因,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招标单位对供应商资质审查力度不够   按照国际惯例,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大致有三种方式:第一,采用集中审查与分散审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审查可以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再由执行机构统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建立供应商库。第二,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先招资格标,专门评审供应商的资格,再招商务标,且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下一步的商务招投标。第三,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先评阅资格证明文件,再对资质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招投标。   在实际的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肯定是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但是这些资质不合格的单位却屡屡中标。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谋取中标,出钱购买资质证书、盗用他人证件,或者一个资质证书重复使用多次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质量,政府采购的形象也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和践踏。   地区和部门垄断现象普遍存在,尚未形成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在公路工程这???的地方政府采购项目中,有些地方的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目的,进行公开招投标只是走形式,公路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就已经确定,随便指定几个建设单位围标、陪标,达到指定单位中标的目的。另外,有些地方领导机关越权插手招投标过程,要求其指定的建设单位中标,地方保护主义和垄断现象严重。   串标、陪标、围标现象普遍   串标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找别人之间就投标事宜互相串通,目的是要排挤其他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公开竞争。串标有两种情况: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串标行为有悖于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制度建立不久,尚不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也很不到位,所以出现上述两种串标情况是在所难免的。   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各个建筑单位轮流中标等现象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和建筑工程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使政府部门的公开招投标流于形式,造成财政资金和政府相关部门时间的大量浪费。   围标是指在同一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同一个建设单位,即投标者同时挂靠几个施工企业,以不同的名义制作相应的标书,进行投标甚至最后中标的违法行为。围标有完全围标和不完全围标两种形式。完全围标是指只有一个投标人,制作不同的标书,以不同的建设单位的名义参加招投标的过程;不完全围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以不同建设单位的名义参加招投标的过程。   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   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局限性   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该由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应该是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能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所以我国的政府采购也被成为“专家采购”。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公开招投标的过程耗时很长,最短也要20几天,而我国的评标专家大多为闲散型人员,没有固定的组织,所以这么长时间呆在一个评标小组显然不现实。   工程项目的建设期间还会更长,所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临时组成的评标小组人员责任心不是很强,对项目的了解程度不够,这些都会影响公路工程投标和定标过程的最终结果。   评标指标不规范   评标指标有定性和定量两种。定性指标技术含量不高,再加上评标专家也都是社会闲散人员而非专业人员,同时评价模型的运用也有失公允,评价模型有专家评价法、经济分析法、层次分析法、多目标决策法、模糊数学方法和数理统计方法等等,每一个模型都包含了大量的数学思想和数学模型,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在具体的评标过程,无法描述评标结果的可信度。   法律法规不健全,寻租腐败现象严重   我国目前对公路工程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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