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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工作中若干问题研究

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工作中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消防验收是指公安消防部门对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在竣工时,对消防设施及相关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合格调查。可以说,消防验收是做好消防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本文分析了当前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而提出公安消防部门对民用建筑验收要点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消防验收;民用建筑;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消防验收是指公安消防部门对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在竣工时,对消防设施及相关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合格调查。消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组织,监理单位主持,公安消防机构指挥,设计单位参与。消防施工等部门进行试运行并填制相关资料,提交给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审验。公安消防部门对于消防综合评价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反之应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广义的消防验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单项工程特别是关系到消防设施、重点防火部位(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方面进行的工序验收;二是在建筑工程整体交付使用前的消防验收。一般情况的消防验收主要是指后者,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对于消防验收而言,从设计到施工重点把关的是消防主管部门,通过在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到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可以发现与纠正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消防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负有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消防规范与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并宣传贯彻有关消防责任制的相关政策的职责。   二、当前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常见问题   (一)消防验收过程注重流程的完整性而忽视技术指标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民用建筑特别是高层电梯商品房、城市综合建设、开发区工业建筑等工程大量涌现。这些建筑都属于国家关于消防强制性验收的相关范围。由于相关建筑体量大、数量多,消防设施复杂,而且消防重点部位也比较多,这就给公安消防部门的人力、物力、技术手段提出了挑战。当前,各公安消防部门在验收过程中比较重视流程的完整性,相关资质的合规性(如消防设计、消防施工的队伍人员资质等)、重点消防设施与消防部位的规范,如消防水池容量、消防管道铺设等。而对于具体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具体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是否符合具体功能要求,却重视不够,往往以简要抽样的方式进行处理,甚至有时未进行测试,这种方式在客观上造成了验收存在“真空”的缺陷。   (二)抽样式消防验收的可靠性存在问题   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工作是遵循《行政许可法》进行的法定工作,属于执法行为与业务行为合一的行政举措。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行政申请,可以给出许可意见,但对于不予许可情形,行政机关要指出存在的全部问题(即指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但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的消防验收行为从技术上与流程上来说,不可避免地运用了抽样技术方法,是根据国家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进行相关工作流程,在验收中除形式要件外,对于消防验收测试中发现的问题仅仅是针对抽样结果得出的,并非对于整个建筑工程本身存在的全部消防问题;所以,即使是出具了消防验收合格书,也不能保证该建筑工程项目不存在任何消防质量问题。因此,从现行规定与操作流程来看,抽样式消防验收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三)消防验收各主体对消防验收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由此可见,建设单位是消防验收的第一责任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对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消防设计、设施乃至消防验收工作是“多此一举”,而更多地关注建筑产品本身的力学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由于这种错误的观念,造成了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中的问题不是认真寻找问题,而是消极地应付,在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中与施工单位一同敷衍甚至隐瞒,使本应承担对消防工程质量监管的角色发生错误的变换。而部分设计单位由于应付市场竞争或其他原因,隐瞒不符合消防设计的情况。而就施工单位来说,由于管理水平较低、施工资质不够(如通过借用、挂靠的方式获取资质)和降低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对于消防验收持消极态度。以上各种问题,都可能使消防验收工作缺乏真实性与准确性,致使消防验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客观上造成火灾隐患的存在。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民用建筑验收要点分析   (一)完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的基本环节   根据当前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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