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券法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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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课-券法第二章

第二章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级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会计、审计及法律业务的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依法成立的,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以盈利为目的的证券服务组织。 服务形式:1、直接接受委托;2、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3、发表文章、评论等;4、通过电信系统提供服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证券发行者 证券投资者 证券交易所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专业)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证券业协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概念: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竟价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规则的特殊法人。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特征: 1、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是集中交易的场所; 3、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4、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1、创造持续、高效的证券交易市场 2、提供便利的交易条件 3、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和环境 4、为筹集融通资金和经济发展服务 三、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组织形式:会员制、公司制 会员制不以营利为目的,会员是各证券商。 公司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四、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与法定义务 职责:1、提供场所和设施;2、制定规则;3、接受申请,安排上市;4、组织监督交易;5、监管会员;6、监管上市公司;7、管理公布信息;8、办理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的事务;9、技术性停牌、决定临时停市;10、监督信息披露;11、对出现重大异常的账户限制交易;12、其他职能 义务: 1、实行实时监控,提出报告; 2、提取资金设立风险基金; 3、风险基金存入专门账户; 4、按照规则进行交易。 五、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执行机构) 总经理(辅助机构)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 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二、证券公司的种类和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种类:1、佣金经纪商;2、专业会员;3、零数自营商;4、交易厅经纪商;5、注册交易商;6、债券经纪商。 经纪类证券公司: --证券的代理买卖; --代理还本付息; --分红派息; --证券代保管; --鉴证; --代理登记开户 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的自营买卖; --证券的承销; --证券的上市推荐; --证券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三、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四、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 1、负债管理 2、风险管理 3、账户管理 4、禁止的业务行为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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